《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96年年底以前制定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四川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1995年7月13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作如下修改: 1、第二十一条中“没收非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删去第二十二条中“情节严重的,吊销婚前医学检查许可证及其有关医务人员的合格证”字样。 3、删去第二十三条中“情节严重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婚前医学检查许可证”字样。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