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四川省传染病管理办法〉等7>规章的决定》已经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96年年底以前制定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下列规章予以废止: 一、四川省传染病管理办法(1985年9月21日川府发〔1985〕165号)。 二、四川省闭路电视管理暂行规定(1987年7月23日川府发〔1987〕138号)。 三、四川省公路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的罚款标准(1988年2月24日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省交通厅联合发布)。 四、四川省社会办医管理办法(1988年7月23日省政府发布)。 五、四川省区乡(镇)法律业务所暂行规定(1989年7月19日省政府批准,省司法厅发布)。 六、四川省乡镇矿山矿长安全资格审查规定(1989年8月30日省政府批准,省劳动厅发布)。 七、四川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1992年11月19日省政府发布)。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