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9月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 条 为规范邮政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维护邮政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信>和具有信>性质的物品的特快专递经营活动(以下简称邮政特快专递)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信>和具有信>性质的物品依照下列规定认定: 信>,包括信函和明信片。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传递的缄封的信息载体,包括:(一)书信;(二)各类文件;(三)各类单据、证件;(四)各类通知;(五)有价证券。明信片是指裸露寄递的卡片形式的信息载体。 具有信>性质的物品,是指以符号、图像、音响等方式传递的信息载体,包括:(一)印有“内部”字样的书籍、报刊、资料;(二)具有通信内容的音像制品、计算机信息媒体等;(三) 邮政局规定的其他具有信>性质的物品。 对信>和具有信>性质的物品的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四川省邮政局是本省邮政特快专递的行业主管部门。 市(地、州)、县(市、区)邮政行业管理机构按照省邮政局的授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特快专递经营活动。 第五条 工商、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特快专递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公安、 安全部门依法对邮政快>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邮政特快专递业务依法由邮政企业专营。邮政企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非邮政单位代为办理邮政特快专递业务。非邮政单位未经邮政企业委托,不得从事邮政特快专递经营活动。 第七条 从事邮政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的企业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有关资费标准和邮递时限规定。 第八条 邮政企业应当保障用户通信秘密,确保特快邮政安全和业务质量。邮政企业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用户因损失赔偿与邮政企业发生争议的,可以要求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机构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用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收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禁止流通或者寄递的物品; (二)收寄属于 秘密的文件、资料和物品; (三)私拆、>匿、毁弃寄递物品或者从寄递物品中盗窃财物。 第十条 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有权对违法从事邮政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的单位、场所进行检查,提取有关证据材料。被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阻挠检查。 第十一条 非邮政单位未经委托非法从事邮政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的,由市(地、州)以上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机构责令停止违法经营行为,责令其将尚未寄出的信>和具有信>性质的物品连同收取的资费退还寄>人,可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公安、 安全、工商、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拒绝、阻碍邮政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