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9月1日 四川省旅游局发布) 条 为加强对临时导游的管理,维护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导游业务质量,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临时导游(亦称兼职导游、业余导游)是指聘用单位临时聘用担任导游工作,人事关系不在该聘用单位的有证导游人员。 第三条 报考临时导游时,由各市、地、州旅游局按《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的条件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再报省旅游局统一办理报名手续。 第四条 临时导游必须参加 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取得《导游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并办理上岗手续后,方能担任导游工作。否则,聘用单位一律不得聘用其上岗担任导游工作。 第五条 临时导游的上岗手续由聘用单位到省旅游局办理。聘用单位凭《导游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聘用合同书》和交纳保证金的收据注册、登记,领取《临时导游证》和胸卡。 第六条 聘用临时导游必须签订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为一年。合同到期需续聘的,由聘用单位与临时导游协商续签合同,并报省旅游局备案。 第七条 临时导游的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为每人1000元,由临时导游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保证金所有权属交纳者。终止导游工作时,保证金退还本人。保证金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八条 临时导游聘用合同期满或终止时,由聘用单位收回《临时导游证》和胸卡,并到省旅游局办理注销手续。 临时导游变更受聘单位必须按第五条规定,重新办理上岗手续。 第九条 临时导游上岗时,必须随时携带《临时导游证》佩戴胸卡。 第十条 临时导游上岗时,必须严格遵守各项纪律,按《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为游客做好各项业务工作。 第十一条 对有下列行为 的临时导游,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没部分或全部保证金的处分。 1、业务质量低劣或未按规定提供导游业务,受到旅游者投诉并造成经济损失; 2、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误车、误机、误船或漏接、误接旅游者团队、散客,造成经济损失; 3、给聘用单位造成名>或经济损失,聘用单位要求赔偿。 临时导游保证金部分、全部被罚没,必须在一个月内补足。 第十二条 临时导游有下列行为 者,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视情况给予警告、责令停止导游工作直至吊销《临时导游证》的处分: 1、严重违反外事纪律或旅游法规,造成严重影响; 2、不认真履行导游人员职责,引起客人强烈不满; 3、无理拒绝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4、出借、转让《临时导游证》者; 5、保证金未交齐者; 6、私自接待游客谋利者。 第十三条 聘用单位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由省旅游局给予通报批评、罚款直至责令停业整顿处分,并追究聘用单位负责人责任。 第十四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临时导游和聘用单位的罚没款全部用于补偿旅游者及旅游企业的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临时导游交纳保证金的管理使用办法另文下达。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实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四川省旅游局。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