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 目】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四川省林业厅 条 为了疏通木材产销>道,搞活林区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林业部《关于改进木材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木材流通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运输木才 (包括楠竹、木制半成品和成批木制成品)必须持县 (含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无证件不得运输。 第三条 运输 统配材,凭省林业主管部门的木材调拨通知书和检尺小票通行, 运输统配材所需火车、船舶的运输计划,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申报和管理。 第四条 运输非统配材 (包括小材小料),在本县范围内的,凭省林业主管部门规定“四川省木材流通券”运行;出县、出省的,必须持县 (含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四川省木材运输证”。 阿坝、甘孜、凉山州,雅安地区和渡口市按省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指标出州 (地、市)、出省的非统配材,必须持当地县 (含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四川省木材限额运输证”,并经省木材检查站查验盖章后通行。 “四川省木材运输证”和“四川省木材限额运输证”由 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五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木材运输证,必须凭运输者的有效凭据。集体和林农的木材,凭流通券或自有证明;单位和个人购买的木材,凭育林费收据或发票;国营林业生产企业按规定自销的木材,凭省、地 (市、州)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 办理运输证时,要认真负责,一车一证,证货相符,不得乱收费用。 第六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林区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检查站工作人员执行检查任务时,应出示证件。 有下列情形 者,木材检查站有权扣留木材,发给木材扣留证: (一)没有县 (含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木材运输证或统配木材调拨通知书的。 (二)所运木材的树种、材种、规格、数量与运输证件不符的。 (三)所持运输证件有涂改、伪造或失效的。 (四)当地政府或上级林业主管部门通知停运的。 “四川省林区木材检查站木材扣留证”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七条 木材检查站扣留的木材,由林业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凡无县 (含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运输证或 统配材调拨通知书的,以及证货不符的,责成货主限期补办证件;如限期届满未补办而又无正当理由,无运输证件的,没收其木材;证货不符的,以低于当地市价面分之三十至五十强制收购。 (二)凡经查实属于偷砍、盗运的,没收其木材,处以罚款,或送>法机关处理。偷盗的木材属集体和个人的,应归还原主。 (三)所持木材运输证件属涂改、伪造和失效的,没收其木材,并可处以罚款。 所有查获的木材、罚款及没收木材变价款,由林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木材检查人员的管理。教育木材检查人员要模范地执行林业>策法令,遵章守纪,廉洁奉公,不得无理刁难正常运输。 第九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木材检查站的领导。有关部门要支持木材检查站的工作,对殴打木材检查人员,阻碍检查人员执行任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凡过去有关木材运输规定与本办法不符者,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