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总 则 条 为规范拍卖行为,加强与完善拍卖合同管理,保护拍卖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拍卖当事人的合同行为及有关行为。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拍卖合同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 拍卖经营活动及拍卖合同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四川省人大颁布或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颁布的规章。 拍卖合同当事人应当>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办理拍卖合同案件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要保障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二章 拍卖合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