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农业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2001年6月25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成办发[2001]54号文件发布) 条 为了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实现农产品加工规模化、商品化、产业化,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地发展,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农业标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在没有 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情况下,市、各区(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农业发展的需要,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农业标准,推荐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例外): (一)作为商品的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种子(包括种畜、种禽、鱼苗等)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和安全、卫生要求; (二)农产品、种子的试验、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方法和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环境要求; (三)农业方面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 (四)农业方面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技术; (五)农业方面需要统一管理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四条 制定农业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 有关>策和法律、法规,有利于提高农产品质量和产量,增加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二)有利于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科学技术,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减少污染,提高社会经济效益; (三)有利于规范农产品购销行为和市场秩序,逐步建立农产品质量标准; (四)因在制宜,充分发挥各区(市)县的特色,建立特色经济和优势经济。 第五条 制定农业标准的工作程序: (一)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编制年度农业标准计划要求,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要求提出项目,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进行审核后下达年度计划,并由市、各区(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起草农业标准的单位,应当进行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广泛征求意见,并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规定的原则编制农业标准;编制农业标准涉及到几个部门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三)负责起草农业标准的单位将农业标准报批稿报送市区(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区(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业标准报批稿进行审查; (四)市或区(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关农业标准。 农业标准编号如下:DB××××××/(×)×××—×××× 行政区域代码 属性 顺序号 年代号 第六条 市、区(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农业标准后30日内向上一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办理农业标准备案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式三份: (一)标准文本; (二)编制说明; (三)审查结论及审查人员名单; (四)备案申报表(见附件)。 第七条 农业标准实行全市统一公告制度。经批准的农业标准,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公告。 第八条 农业标准应当根据生产的需要,适时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并确定其是否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复审的管理参照现行工业企业产品票信复审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农业标准属科技成果。市、各区(市)县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奖励办法,奖励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农业标准备案申报表 标准 名称 年度 计划 项目 序号 负责起草单位意见 领导: 承办人: 年 月 日 项目负责单位意见 领导: 承办人: 年 月 日 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 标准编号: 标准属性: 实施日期: 年 月 日 局领导: 处领导: 承办人: 年 月 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