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投资中介业务机构的工作意见 2001-08-02 (2001年8月2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以成府发[2001]148文件发布)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规范和发展中介机构,完善中介业务体系,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环节,也是加快我市投资体制改革,促进投资市场成长的重要环节。为加快我市投资体制改革,现对规范我市投资中介业务机构提出如下意见: 一、范围和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一) 范围 本《意见》的投资中介业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导与我市投资体制改革有直接关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原则,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发挥业务、沟通、公正、监督和决策支持功能,实施具体业务性、执行性及部分 监督性行为的社会组织。主要包括:投资咨询机构、设计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工程监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土地估价机构、房地产评估机构、工程质量检验测试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及相关的行业协会、公会和管理中心等。 (二)指导思想 规范和发展我市中介机构的基本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十五”计划纳要的精神,发展市场中介组织,发挥其业务、沟通、公正、监督作用。中介组织要依法通过资格认定,依据市场规则,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规律,把经济活动社会业务性和相当一部分监督性的职能交给中介机构,减少政府行为对企业经济活动的干预,完善和优化投资环境,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 基本原则 1、发展与规范并重的原则。坚持在发展中进行规范,以规范促进发展。 2、业务性、公正性原则。中介机构必须以业务性为宗旨;以公正性、客观性为基础;以规范化、法制化为保障。 3、市场化运作的原则。中介机构必须政企(事)分开,公平竞争,禁止依靠行政权力承揽和垄断中介业务业务;中介机构必须增强其责任、风险和经营意识,真正承担起各种法律责任。 4、统一性原则。要打破行业、地区封锁及部门垄断,保证中介机构的人员和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促进各类中介机构的规范和发展。 5、中介机构作用的发挥与政府职能的转换相衔接的原则。凡是已经交给中介机构的职能,政府部门不得再参与,防止政府部门职能同中介机构职能的交叉错位和政企(事)不分;凡是中介机构还未参与的职能,政府部门在职能转换过程中应逐步退出,交由中介机构办理,防止出现“业务、监督”真空。 二、积 培育,加快发展 (一)明确目瞟 。当前我市中介机构的培育和发展的重点是:围绕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成都市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抓好对我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和投资体制改革有直接关系的投资中介机构的发展和规范工作,搞好清理整顿,加快脱钩改制,严格监督,积 稳妥引入外资,推动其上档次、上规模,为我市投资市场提供基础性业务。 (二)业务扶持。要积 扶持中介机构拓宽中介业务范围,开展多样化经营。支持中介机构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同时开展多项中介业务,支持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白中介机构接受企业委托代理财会、法律、税务、工程监督、投资咨询等方面的业务。 (三)加强业务。要规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行为,加强对中介机构的指导和业务。各部门要加强统筹规划,做好>策引导,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及时披露有关信息,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为中介机构搞好业务,不得以种种理由干预中介机构的执业行为和经营行为。 (四)清理收费。对中介机构的费用负担要进行一次清理,禁止巧立名目向中介机构乱收费、乱摊派。各部门对中介机构不得在 法律、法规的规定外收取管理费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对中介机构的年审收费必须经物价部门审批或核准。 (五)扩大开放。要进一步扩大中介业务领域的对外开放。按照市政府鼓励外商投资我市业务贸易领域的意见,鼓励外商依法兴办中介机构,积 引进国内外知名中介机构,积 引进国内外知名中介机构来我市开展业务,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优惠>策;鼓励有条件的中介机构与港、澳、台地区及国外同行业进行业务协作,互相开设办事处。 三、严格规范,加强监管 (一)清理整顿。 1、我市各类中介机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 和省的统一布置,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快中介机构清理整顿的步伐和。凡依法设立、定位准确、管理体制健全、运作规范的中介机构予以保留;凡重复设置、业务交叉的中介机构予以归类合并;凡不符合规定、设置不合理、管理混乱的中介机构予以撤销。 2、依据中介机构执业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进行清理。一是清理兼职人员,凡在职和已离退休后未满三年的领导干部,一律不得在中介机构兼职;>是清理跨机构执业的人员,不允许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机构执业;三是清理挂名但未在中介机构执业的人员;四是清理违反有关法规法规、执业规范及其他规定的执业人员。 3、依据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对中介机构的财务收支和会计账目进行清理整顿。对违反 财务制度,会计账目混乱、>瞒收入、逃税偷税的,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撤销机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按照《中介机构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中介机构的收费进行清理与整顿,规范中介机构收费行为。 (二)规范监管。要规范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对中介机构的监督、指导和管理,按照“法规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的管理模式,规范中介机构。各部门对中介机构要从直接管理转变到对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上来,制订行业规范,审查认定行业协会的规章制度,审查收费标准,监督规范执业行为和执业质量,查处违法违规事>,建立和完善各项监管制度。 (三)依法执业。各类中介机构要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法执业,对于违规操作、弄虚作假、超标收费的中介机构,由行业协会提请有关执法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于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人员,要按有关规定给予警告、取消执业资格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行业自律。要抓紧建立和完善行业协会,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将政府部门承担的管理中介机构的职能,如:审查批准中介机构的设立和注册,对中介机构的执业和执业人员的年审,执业规则和制度的制订等,逐步移交给中介机构行业协会(法律劭有规定折除外)。各类中介机构行业协会要尽尽快制定包括准入规则、参与规则、竞争规则、行业规则和职业道德规范在内的行业规范;要制定行业惩戒规则,加大惩戒力度,逐步完善自律性的监督机制。 (五)执业培训。要全面加强对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折思想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努力提高山我市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对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对各类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要全面实施继续教育制度,加强业务培训和知识更新,一定时期内未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时间的从业人员,不得继续执业。 四、脱钩改制,独立执业 割断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的经济联系,培育具有独立法人实体资格、享有民事权利、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白合格的市场主体,是配合投资体制改革,规范中介机构工作的重点。 (一) 脱钩改制的总体要求 1、对目前隶属或挂靠在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或由其兴办的中介机构,必须在编制、人员、财务、收费、职能、名称等方面与之彻底脱钩 2、中介机构脱钩后,要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有关规定改制为合伙制、有限责任公司等性质的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不得承担原有的行政管理、行业管理职能。 3、在中介机构脱钩改制中要兼顾 、中介机构和职工三方面的利益,既要保证脱钩后中介机构有必要的财产条件,又要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4、对既有政府职能又兼有中介职能的机构,要按 有关部门体制改革的规定,在实施政府职能和中介职能分离的基础上,实行脱钩改制。 5、我市所有与固定资产投资过程有关的中介机构,2001年10月31日前,必须实施脱钩;2001年12月31日前必须完成改制。对其中有特殊情况的中介机构脱钩改制时间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从2002年起没有脱钩的中介机构不再进行相应资格的评定和年审。 (二)脱钩改制的具体要求 1、编制脱钩 原经各级编制部门审批属事业单位性质的中介机构,由编制部门收回事业编制;虽不在编但由政府部门兴办或挂靠政府部门的中介机构,必须与政府部门脱钩,彻底解除挂靠关系。 2、人员脱钩 中介机构的在职人员,不再列入 行政事业编制,其人事关系应转至当地人才交流机构管理;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正式职工,其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等费用,按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在脱钩改制期间,为保证中介机构平稳过渡,不得无故解聘员工,原主管部门也不得无故辞退、更换有执业资格的中介机构负责人,确因工作需要更换的,必须符合规定条件并经批准;脱钩后的中介机构实行自主管理,原主管部门不再任免和管理中介机构的负责人,由其投资主体自行决定具有资格的人员担任经营者、管理者及法定代表人; 机关及其具有行政职能的职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到中介机构兼职、挂职。原主管部门派到中介机构工作的人员,要按照脱钩改制的有关>策规定,征求本人意愿,由组织决定去留。 3、财务脱钩 在脱钩改制过程中由原主管部门按照 有关规定对脱钩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清产核资、界定产权、评估资产和财产分割,并签订产权划分协议,提出资产处置意向,涉及财产分割的要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帖原主管部门与中介机构协商解决;在界定产权和进行财产鼾时,应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并充分考试中介机构人员智力劳动形成资产积累的特点,妥善处理好脱钩改制过程中的财产问题;要严肃纪律,严禁违章调度资金、私分或转移钱物。对以权谋私,违法乱纪的人,要严肃查处;对中介机构的国有资产,原主管部门可采取由中介机构购买等方式一次性收回,也可视情况全部或部分以租用或借款等形式租借给改制后的中介机构。 4、收费脱钩 投资领域从事中介的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完成与政府税部门的脱钩废品率制工作后,不得再代政府部门收取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只能按《中介机构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为投资者业务,收取经营性业务费,不得以各种名目向投资者强行收费。严禁脱钩改制后的中介机构将收取经营性业务费的行为与政府各部门的审批行为挂钩。投资者如发现此类行,可向监察部门举报,一经查实,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5、职能脱钩 中介机构脱钩后,不得以原主管部门的名义执业或招揽业务;过去政府部门委托事业单位和中介机构的行政政府部门委托事业单位和中介机构的行政监督权收回政府部门,政企(事)彻底分开;要破除中介业务的行政性、部门性垄断及地区性封锁,全面开放中介市场,原主管部门不得对委托单位指定中介机构,也不得限制委托单位自主选择中介机构;原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中介机构正当的执业活动进行干预,不得向中介机构收取不符合规定的费用或变相摊派。 6、名称脱钩 凡必须按规定脱钩改制的中介机构,其脱钩改制的名称应体现中介机构的业务性质,并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不得以地名、行政区划的称谓直接作为名称字号,不得以政府部门的名称冠名;脱钩后涉及名称变更的,要按照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五、组织领导、工作步骤 (一)我市规范和发展中介机构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计委、市建委、市经委、市体改办、市科学技术局、市外经局、市监察局、市统建办、市规划局、市>公用局、市司法局、市质监局、市审计局、市民政局、市人事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园林局、市房产管理局及市国资办等负责组织实施,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规范投资中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该项工作要接受市人大、市>协的监督。 (二)上述各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行业对口和工作分工(见附表达式),根据本《意见》所提出的工作要求,提出今年中介脱钩改制的方案和发展、规范中介机构的具体工作措施,各负其责,确保此项工作的落实。 (三)2001年工作的重点,是要抓好对投资中介机构的清理整顿和脱钩改制工作,各主管部门,要按规定时间(见附表1),如期完成对口行业中介机构的清理整顿和脱钩改制工作。我市所有与投资体制改革有关的中介机构,都必须按本意见规定的时限完成脱钩改制工作。该项目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 附件:1.成都市规范投资中介业务机构工作职责分工表; 2.成都市投资中介业务机构行业分布情况表。 附件1: 成都市规范投资中介业务机构工作职责分工表 行 业 牵头主办部门 承办部门 脱钩改制 完成时限 备 注 社会审计 市财政局 2001.12.31 为会计师事务所 地产评估 市国土资源局 2001.12.31 房地产评估 市房产管理局 2001.12.31 含房地产信息咨询中介机构 资产评估 市国资办 2001.12.31 投资咨询 市计委 市建委、市经委 2001.12.31 法律业务、咨询 市司法局 2001.12.31 含律师事务所、社会法律咨询机构 工程监理 市建委 市交通局、市统建办、市市>公用局、市市容环境管理局、市教育 等 2001.12.31 含市>工程、建>工程、公路工程等监理机构 工程造价咨询 市建委 市计委、市市>公用局、市统建办、市市容环境管理局、市规划局、市经委、市交通局、市科协等 2001.12.31 工商代理、商标代理 市工商局 2001.12.31 信息咨询 市计委 市工商局 2001.12.31 规划咨询 市规划局 市建委、市市>公用局、市统建办、市市容环境管理局、市环保局、市科协等 2001.12.31 工程招标代理 市计委、市建委 市交通局、市市容环境管理局、市市>公用局等 2001.12.31 含市>工程、建>工程、公路工程等代理机构 质量认证咨询 市质监局 2001.12.31 不含工程质量检验中介机构 行业协会、公会、管理中心 市民政局 市工商局、市人事局、市科协 2001.12.31 税务代理、咨询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2001.12.31 含税务师事务所、税务代理、咨询等中介机构 勘察设计咨询 市建委 市市>公用局、市统建办、市交通局、市规划局、市教育局等 2001.12.31 工程质量检验测试 市建委 市交通局、市市>公用局 2001.12.31 专利代理 市科技局 市工商局 2001.12.31 经纪人组织 市工商局 2001.12.31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