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及其他>策措施的决定 (2002年2月20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发布) 自1992年、1997年、1999年、2000年市政府清理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文件以来,客观情况又发生了很大变化。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根据国务院第319号令和有关文件,市政府对截至2000年底现行有效的规章和其他>策措施共8845>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策措施不相适应,以及已被新的法规、规章或其他>策措施所代替的48>规章和其他>策措施,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一)。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37>规章和其他>策措施,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 三、对1993年至2001年底公布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明令废止的13>规章和其他>策措施,统一公布(目录见附件三)。 附件:一、成都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和其他>策措施目录(48>) 二、成都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规章和其他>策措施目录(37>) 三、1993年至2001年底公布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已明令废止的规章和其他>策措施目录(13>) 二零零二年二月二十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