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地方 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知识考试试行办法 2001-04-19 (2001年4月19日成都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52次主任会议通过,2001年4月19日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以成人办[2001]38号文件发布) 条 为促进 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法律,提高法律素质,增强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推进依法治市,根据《成都市人大常委会监督条例》和《成都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当参加法律知识考试的人员为: (一)被提请任命的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委会副秘书长、常委会办事机构负责人; (二)被提请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秘书长和委、办、局主任(局长); (三)被提请任命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副检察长; (四)被提请任命的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三条 在届内因工作变动担任他职,并仍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不再进行法律知识考试。 因换届拟继任的人员在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任命前,仍需进行法律知识考试。 第四条 考试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 考试成绩及格以上者,方可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一次。 第五条 考试的基本内容包括公共内容、重要内容和其他内容。 公共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地方 机关建设的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法制理论。 重要内容为拟任职部门执行的实体法和程序法。 其他内容为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考试的其他法律、法规。 第六条 法律知识考试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领导下进行,由法制工作委员会承办。 第七条 法律知识考试采用集中开卷笔试方式。 第八条 法律知识试卷实行题库制。 第九条 试卷内容严格保密。试卷应在开考前由主考人员当众拆封。 第十条 参加考试人员应遵守考场纪律,独立完成答卷。 第十一条 评卷应遵循公平、公正、严格的原则。 第十二条 法律知识考试成绩向主任会议和常委会会议报告。 第十三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