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私营企业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删去:“吊销营业执照”; 二、条例第四十八条删去:可以收缴物资,没收生产工具”; 三、条例第四十九条删去:“情节严重的,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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