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我市彩色复印机的管理,防止利用彩色复印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现就购买、使用彩色复印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需购买彩色复印机的,必须向市公安局提出由请。经审核取得《彩色复印机准购证》后,方可购买。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仅供本企业内部使用的彩色复印机。应向市公安局办理备案手续。 二、凡需对外经营彩色复印业务的,应向市新闻出版局申报,经批准取得《成都市印刷(彩色复印业)许可证》的。再向市公安局申领《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登记证》并报市保密局备案后,依法办理《营业执照》。 三、使用彩色复印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专门的操作室,操作室设施符合安全防范要求; (二)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承接复印登记、废次复印销毁、定期安全检查等制度); (三)管理和操作彩色复印机的人员应固定专人,并报市公安局、市保密局备案,管理和操作人员应是遵纪守法、责任心强的人员;对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实行岗位责任制。四、不得使用彩色复印机复印下列物品: (一) 秘密载体(即依法确定为 秘密事项、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图表书刊等); (二)人民币、外市、票据、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 (三)各级 机关颂发的布告、通告、证照等,以及证明公民身分的各种证件; (四)机关、团体、军队和企事业单位的信函、介绍信等; (五)内容反动、淫秽、迷信的印刷品; (六)对外经营彩色复印业务的,不得复印机关、团体、军队和企事业单位的内部文件资料; (六)其它不应该复印的物品。 五、经批准购买、使用彩色复印机的,因故需变更名称、负责人、迁移地址、或需变卖彩色复印机的,应报经原审批部门同意。 六、公安、新闻出版、保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全市彩色复印机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应按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公安机关在履行罚款职责时,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通告发布前已经购买、使用彩色复印机的,应在本通告发布后三十日内按规定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