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巩固和发展创建 卫生城市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第三条 本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按下列规定划分为1类区域、2类区域、3类区域和4类区域: (一)1类标准适用区域 1、西片区域范围 东面界限:一环路(西>段)、南河。 南面界限:武侯祠大街、川藏公路城区段。 西面界限:>环路(西一段至西>段)。 北面界限:清江东路。 2、南片区域范围 东面界限:府河。 南面界限:>环路(南一段至南三段)。 西面界限:玉林路(北路、中路、南路)。 北面界限:一环路(南一段至南三段)。 3、华西医科大学及其附属医院、成都气象学院、四川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四川省教育学院、西南民族学院、成都电子科技大学、四川师范大学、西南交通大学、西南财经大学、四川省委党校、四川省行政财贸管理干部学院界墙内的区域。 4、成都大熊猫繁育基地和成都植物园界墙内的区域。 (二)2类标准适用区域 1、>环路内除1类区域和4类区域外的区域。 2、>环路外除3类区域和4类区域外的区域。 3、3类区域内的集镇。 4、成都动物园、成都理工学院及成都军区总医院界墙内的区域。 (三)3类标准适用区域 1、宝成铁路接站西>路至>环路以东,>环路北>段至北四段,>环路东一段至东五段,>环路南一段以南,科华北路南延线以东,沙河及府河以西,成渝高速公路以北的建成区。 2、>环路外经市政府或区政府批准建成的其他工业区。 (四)4类标准适用区域 1、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已建和在建的城市主、次干线为交通干线道路,主要有: (1)人民路(含人民北路、人民中路、人民南路)。 (2)解放路(含昭觉寺南路、驷马桥街、解放路、北大街、草市街、锣锅巷、玉带桥街、锦江路、烟袋巷、新光华街、红照壁街、南大街、浆洗街、洗面桥街、永丰路、成新公路城区段)。 (3)蜀都大道(含清江中路、清江东路、十二桥路、通惠门路、金河路、少城路、人民西路、人民东路、总府路、大慈寺路、东风路、水碾河路、双桂路、成渝高速公路城区段)。 (4)金牛线(含金牛坝路、营门口路、花牌坊街、石灰街、西月城街、西大街、八宝街、东城根街、东城根南街、西御街、东御街、上东大街、紫东楼街、紫东正街、牛王庙街、一洞桥街、一心桥街、大田坎街、得胜上街)。 (5)红星路(含府青路、红星路、新南路、科华北路及南延线)。 (6)光三线(含光华村街、青华路、青羊街、青羊正街、外南人民路、羊皮坝街、城边街、滨江路、半仙桥街、顺江路、三官堂街、成仁公路城区段)。 (7)一环路。 (8)新华大道(含沙湾路、马家花园路、通锦桥路、江汉路、文武路、德盛路、玉沙路、三槐树路、双林路及东延线)。 (9)高三线(含川藏公路城区段、武侯祠大街、太平南街、太平南新街、共和路、文化路、劳动路、九三公路)。 (10)>环路。 (11)三环线(含驷马桥路、八里庄路、>仙桥东路、崔家店路、跳蹬河路、牛龙公路)。 (12)建设路(含建设北路、建设路、猛追湾街)。 (13)新鸿路(含新鸿、沙板桥路、跳蹬河北路、多宝寺路、槐树店路)。 (14)太北延线(含提督街、太升路、太升路北延线)。 (15)青东北延线(含青龙街、东城根街北延线、站西>路)。 (16)西九线(含西安路、三洞桥街、南巷子、北巷子、金仙桥街西体路、西体北路、九里堤南路、九里堤中路)。 (17)羊市街西延线(含线香街、西玉龙街、羊市街、东门街、槐树街、抚琴东路、抚琴西路、羊市街西延线)。 2、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 (1)临街建>物高于三层楼房(含三层)或高于10米(含10米)为主的,其 排建>物面向道路一侧的区域。 (2)高于三层楼房(含三层)或高于10米(含10米)的临街建>物之间,存在低于三层楼房或低于10米的临街建>(含开阔地),属两建>物之间距离小于50米视为连接其 排建>物面向道路一侧的区域;属两建>物之间的距离大于或等于50米及临街建>物以低于三层 楼或低于10米以下(含开阔地)为主的其道路红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其距离的确定由市环境保护局按 有关规定执行。街口形成的建>断带处视为连接划定。 (3)火车站广场、长途汽车站及公交汽车总站和中心站、大中型运输企业的停车场内。 3、铁路(含轻轨)两侧一定距离内区域。其距离的确定由市环境保护局按 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执行本规定第三条划分的适用区域,可详见《成都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图》,适用区域小,图中无法标注的,以文字说明为准。 第五条 两类功能区之间的边界处,执行较严一级标准。 第六条 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1类标准。 第七条 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成都市环境噪声(震动)管理条例》及《成都市环境噪声(震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经市政府批准发布的《成都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成都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图(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