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为加强对 公务员的科学管理,准确评价 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 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提供依据,根据《 公务员暂行条例》及 有关>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员的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级及其以下的各级 行政机关中的 公务员,以及经批准列入实施 公务员制度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公务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德,主要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包括政治表现、思想作风、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遵纪守法等。 (二)能,主要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包括学识水平、业务、技术或管理水平以及完成职位职责的能力。 (三)勤,主要指勤奋敬业精神,包括工作态度、责任心、出勤率及遵守各项工作制度。 (四)绩,主要指履行职位职责,完成目标工作任务和应完成的其他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第五条 考核标准以 公务员应履行职位职责和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并以量化的或以准确的、定性化的语言加以表述。 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 公务员在进行“德”、“勤”方面的考核时,其考核内容均应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三)项规定执行,在进行“能”、“绩”方面的考核时,其考核内容可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二)、(四)项的原则规定,结合本部门的行业特点作出有所区别的规定 。 第六条 公务局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一)优秀:“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均表现突出,尤其在正确贯彻执行党和 的路线、方针、>策,模范遵守 的法纪、>纪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工作勤奋,熟悉业务,有改革创新精神等方面,成绩突出。 (二)称职:“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表现较好,尤其时正确贯彻执行党和 的路线、方针、>策,自觉遵守 的法纪、>纪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积 工作,业务熟悉或比较熟悉,工作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好。 (三)不称职:在“德”、“能”、“勤”、“绩”方面表现较差,或政治素质较差,业务素质较差或不熟悉,又不努力学习,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组织纪律性差,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任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第七条 义务员的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为本部门 公务员总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区(市)县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在不突破15%的前提下,可由区(市)县考核委员 会统筹掌握。 第八条 对 公务员的考核,应按其管理权限和上一级考核下级的原则进行。 市政府各部门副高级以上(含副局级)和区(市)县政府副区(市)县级以上[含副区(市)县级]的 公务员。应按 公务员管理权限进行考核。市政府各部门正处级以下(含正处级) 公务员,由市政府各部门进行考核。 市政府各部门的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和各处(室)的处长(主任)为主考人,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考核处长(主任),处长(主任)考核本处(室)内人员。 区(市)县政府各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 公务员的考核。由各区(市)县政府按照本办法本条 款规定的原则和政府的统一安排执行, 第九条 对 公安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随时进行,被考核人要如实做好工作记录,主考人要定期检 查、审核。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在每年年末或翌年 年初结合年终工作总结或政府目标管理考核进行。 第十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四个方面进行个人总结。 (二)主考人听取群众对被考核人的意见。担任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务的 公务员,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 (三)主考人根据被考核人的年度工作。总结或述职报告,平时考核记录和群众意见,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四)考核小组对主考人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和评语进行审核。 (五)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六)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第十一条 公务员对本人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部门考核小组申请复核;考核小组收到申请后,应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复核申请人。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复核申请人,对复核结果仍维持原等次不服 的,可向同级政府的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诉。考核委员会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各单位应将考核结果统计表和被评定为优秀、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名单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各区(市)县政府人事部门应将考核结果统计表汇总后,按规定期限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十三条 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等次后,都拥有晋职、晋级、晋升工资的资格和获取一定数额奖金的权利,其具体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连续三年被确定为称职等次的,方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二)在现有职务任期内,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优秀等次的,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三)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五年被确定为称职等次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 (四)按本办法本条前(二)、(三)项规定晋升级别和工资档次的,从考核年度的次年头月起执行; (五)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优秀等次的,应按本人当年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为标准计算,发给一次性的奖金。 第十四条 公分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应予以降职。降职决定按照 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三个月内作出。降职后,其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其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的,不降低原级别;原级别局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 的最高级别,并执行相对应的级别工资。 (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规定予以辞退。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各部门应按 有关人事管理制度,将被考核人的《 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内。 第十六条 市、区(市)县政府在年度考核时一般应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本级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及 公务员代表组成,一般为7至9人,负责 公务员的年度考核工作。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承担。 第十七条 市、区(市)县政府设立的 公务员考核委员会的主要工作任务如下: (一)依据 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制定年度考核实施方案; (二)指导、协调、处理考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审核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发放的奖金; (四)审核优秀等次的比例; (五)受理对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公务员的申诉。 第十八条 市、区(市)县政府各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小组,在部门负责人或多(镇)长、主任的领导下,负责所属 公务员的年度考核工作。考核小组由部门负责人、人事等有关机构负责人和 公务员代表组成,一般为3至7人, 公务员代 表须经民主推荐产生,其人数不少于考核小组总人数的三分 。考核小组的日常工作由本部门的人事机构承担,其主要工作任务是: (一)依据 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制定本部门年度考核实施意见; (二)组织实施本部门的年度考核工作; (三)审核主考人写出的考核评语和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平衡等次比例; (四)受理审核 公务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十九条 市、区(市)县政府部门的负责人、分管领导、考核委员会(小组)成员,必须严格执行考核规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各级领导对其承担的考核工作的结果负责。对违反 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在考核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打击报复行为 的,一经查实,由市,区(市)旦政府人事管理部门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按职责、权限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