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户外宣传活动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秩序和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成都市市>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含农村)开展户外宣传活动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等市>工程设施悬挂气球标语、气球广告和张挂跨街条幅.也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开展宣传、咨询及业务活动。 二、举办博览会、商品展销会、文化体育活动、开业庆典等活动需张(悬)挂条幅、气球广告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在举行活动的院内和建>物上张(悬)挂条幅、气球广告。 三、开展宣传、咨询及业务活动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宣传栏、板报等媒介和形式或者在单位内部、居民院落内进行。 四、对违反本通告在市>工程设施上悬挂气球标语和张挂跨街条幅的,由市>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部门依照《成都市市>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处罚,并予以拆除。 五、对违反本通告占用城市道路开展宣传、咨询及业务等活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成都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处罚;影响交通秩序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 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予以处罚。 六、对违反本通告擅自张(悬)挂商业性条幅和气球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七、 举办的重大庆典、重大外事活动以及 性的重要经济文化活动确需在市>工程设施上张(悬)挂条幅、气球标语的,承办单位应持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到市市>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办理手续。 八、本通告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建设管理、市容环境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市>工程设施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和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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