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省地税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
来源:楹庭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4-12-28 13:14:03|人阅读
发布部门: 税务总局 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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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类别:部委行业规章 |
发布日期:1995-0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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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业务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1995〕07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业务机构向客户提供业务并取得收入,是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其所使用的收费凭证应纳入税务机关的发票管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