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授权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我局同意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外资处后,成都市人民政府发批准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我局核准登记。在成都市设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的登记仍由你局受理、核准登记。成都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的外商投资企业,如其名称冠以“四川”字样的,应由你局提出意见后,再报我局。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今年十月一日前成立了外资处,可从十月一日起执行此文。请你局与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好以前已核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档案材料的交接工作。如十月一日前未成立外资处,此文停止执行。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在你局的指导下,按法律、法规和我局的有关规定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年检、月报、出资等情况,要报送你局,由你局汇总报送我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和监督管理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可直接请示我局,同时抄送你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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