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五月十日《人民来信摘报》反映:你省绵阳地委工作组在蓬溪县蓬莱供销社进行体改试点中,将供销社建立初期入社的股金增值三倍,即由每股三元膨胀为十二元九角六分。增值资金从企业自有资金中划转,理由是供销社三十年来分给农民的股金分红,只稍高于 银行存款利息,没有分够,现在应予补偿。对此,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这样作法是不妥的,要立即予以制止。请你社迅速调查核实,按上述批示予以纠正,并将结果报部。 我们认为,这种做法所以不妥,原因有三: , 供销总社在各个时期从当时的具体情况出发,历来对社员股金分红标准都作了规定,我们不能以现在的标准去否定过去的规定。如果认为这样做是合理的,那么群众在银行存款是否也得增值?显然这种作法是不妥的。第二,供销社 的自有资金是企业的集体积累,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抽调、挪用和私分。所谓股金“增值”,实质上是把这部分集体积累化为个人所有。第三,从供销社的经营情况来说,把企业自有资金转为股金增值,社员如果按社章退股自由要求退股,那么供销社的本钱 就会大大减少,势必严重影响企业经济效益。 请你社按上述意见检查一下,是否你区其他县社也有类似做法?如有亦应予以制止,同时,请将此函转发到各基层供销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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