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遂宁市市级科研机构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科技局、三园区经济发展局,有关企事业单位:
《遂宁市市级科研机构备案登记办法》已经2013年2月28日市科知局局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3月4日
遂宁市市级科研机构备案登记办法(试 行)
为加强对市级以上科技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的备案登记,充分发挥科研机构在技术研发、人才培养和引进、转化科技成果等方面的作用,根据《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遂宁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章 总 则
条 科研机构主要指从事应用研究、高新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和试验工作的相关机构。
第二条 科研机构主要依托于行业、领域具有综合优势的科技型企业、高等院校和创新创业团队。科研机构的依托单位可以是单一独立的单位,也可以是多个单位组合起来的群体。联合组建的科研机构必须有联合组建《协议书》,明确主要依托单位,以及各个组建单位在科研机构组建与运行中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组建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坚持“自主建设、自主经营、自主核算、自负盈亏”,依法开展经营和科研活动,独立承担其法律和民事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科研机构为研究院、所、中心的统称。单一领域的研究一般称为研究所、中心,相关多个领域的研究称为研究院。
第二章 科研机构的管理
第五条 科研机构的组建,由市直有关部门和高等院校(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协调管理。市科知局聘请有关技术和科技管理专业进行登记审议。
第六条 各级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划分:
(一)市科知局:拟定科研机构的总体建设规划,组织备案登记;推荐申报省级和 级科研机构。
(二)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系统、本行业的市级以上科研机构建设的申报工作,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保障条件,协调解决运行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三)市级审议专业组:对申报的市级科研机构或拟推荐的国省科研机构方案进行审查。
第三章 科研机构的备案登记条件
第七条 拟申请备案登记的市级科研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业务范围和活动领域符合 促进科技进步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团队创新研发能力强、技术水平高:研究所、中心应具有高级职称1人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科技人员3人以上(其中,本科或中级职称以上学历的人员比例应高于50%);研究院应具有高级职称3人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本科或中级职称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8人以上。
(三)具有与所从事的研究开发活动相应的场地和仪器设备:研究所、中心场地应在8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不少于1套;研究院场地应在15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不少于2套。
(四)具有坚实的本领域的研究基础,组建研究机构的创新团队,拥有与研究方向有关的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不少于3项、或市级以上科技成果2项以上。
(五)管理班子具有开拓创新意识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第八条 需递交的相关材料:
(一)成立科研机构的请示及主管部门批复。
(二)遂宁市科研机构筹建申请书。
(三)科研机构章程。
(四)主要科技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明、工作简历、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的主要成果和能够体现科技水平的其他证明材料等。
(五)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场地、设备证明材料。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备案登记的程序:
(一)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单位提交相关备案材料,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形成推荐意见,一式二份报市科知局生产力促进中心。
(二)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在受理备案材料10日内,与相关业务科室进行审议,提出初步意见。
(三)根据初步意见,组织审议专业组(3-5人)进行现场考察和审议,并综合各种因素提出是否备案意见,报局办公会审定通过后,由市科知局对拟设立独立法人的科研机构出具预登记(只适用于办理工商注册或民非企业登记);非独立法人的科研机构则正式备案登记。
(四)通过预登记的拟设立独立法人的科研机构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后,市科知局再正式予以备案登记。
第四章 科研机构的运行管理
第十条 科研机构在 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的指导下,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要求,主要通过其自身面向省内外相关行业、企业承接技术研究开发任务,实行有偿服务,逐步实现科研—开发—产品—产业—市场的良性循环。
第十一条 科研机构与依托单位、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可与依托单位共有一个法定代表人。依托单位为其科研后盾,并为其提供行政保障和后勤支撑等。科研机构可充分利用依托单位现有的科研、人才等综合优势和基础条件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科研机构实行所长(院长、主任)负责制。
第十三条 科研机构实行开放、流动的用人机制。积 吸收和接纳省内外相关科研机构和研究人员携带成果开展合作,进行工程化研发、试验和成果转化。要注意吸收和培养青年科技人员,创造条件接收有成就的留学回国、出国进修人员到科研机构参加研发工作。
第十四条 备案登记的科研机构在每年12月底前将机构运行情况报送到市科知局生产力促进中心。
第十五条 独立科研机构的更名、合并、撤销须经主管部门和原注册登记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 非独立科研机构开展经营和非经营活动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依托单位承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拟新组建的科研机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九条 解释权归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
第二十条 若科技部(厅)等部门有新的要求,按国省规定执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