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1]1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部署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要求,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征地工作统一管理
征地工作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是维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天津市征收土地工作程序》(津国土房资[2008]1128号)加强征地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各类建设项目用地的征地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做好相关工作。其中,涉及征地的跨区县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单独选址重点建设项目,由市国土房管局所属的征地事务机构统一做好征地协调服务工作;其余涉及征地的建设项目由相关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属的征地事务机构实施具体征地工作,确保各类建设项目合法、及时用地。
二、严格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各类用地的征收补偿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不得随意调整补偿标准。市国土房管局根据经济增长水平、居民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适时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调整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重新公布实施。
三、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相分离制度
结合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加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力度,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从目前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分离出来。按照谁用地、谁承担的原则,由申请用地单位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外另行支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并在征地报批前存入市级财政开设的被征地预存专户。公开出让用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可先由区县人民政府在用地报批时承担,供地时再计入建设单位用地成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不落实的,不予批准征地。
四、建立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制度
为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等问题,逐步建立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制度。在用地报批前,由申请用地单位将征地补偿款(已补偿到位的除外)足额存入征地补偿款预存专户。用地经依法批准后,根据批准情况对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及时核算,多退少补。其中,跨区县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单独选址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款预存专户设立在市国土房管局所属的征地事务机构;其余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款预存专户设立在相关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属的征地事务机构。自2012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征地补偿款预存情况或已补偿到位的证明材料作为报批用地的要件,纳入建设用地审查范围。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征地补偿款预存监管工作。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