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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
(2011年5月20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于世平所作的《关于我市检察机关依法开展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 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全市各级检察机关在党委的领导下,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不断加强对 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积 贡献。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完 善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人民群众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更加迫切。人民检察院作为 法律监督机关,应当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进一 步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为此,特作以下决议:
一、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全面加强对刑 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做到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及时纠正执法、司法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 施。
二、各级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自觉接受监督,依照法定职责,互 相配合、互相制约,加强工作联系沟通,把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与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结合起来,形成协调一致、具有监督合力的长效工 作机制。
三、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影响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突出问题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力度,依法纠正诉讼活动中的各类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加强对侦查机关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对刑事立案中有案不立、违法立案、立而不侦、侦而不结、不应当撤案而撤案、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对侦查活 动中刑讯逼供、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违法扣押冻结款物、违法变更强制措施以及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等问题,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加强对刑事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对审判活动中定性错误、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量刑畸轻畸重以及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问题,应当依法予以纠正。重点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量刑、二审不开庭审理后改变一审判决、审判机关依职权决定再审案件和
死刑案件的法律监督。
加强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法律监督。重点防止超期羁押、体罚和虐待被监管人员等侵犯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问题的发生,依法纠正违法减刑、
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问题。
加强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重点加强对损害 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案件、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案件、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和裁判不公等案件的法律监督。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应当依法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
四、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依照宪法和法律基本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积 探索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方式、手段和措施,增强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预见性、针 对性和实效性。针对诉讼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通过调查核实、建议更换办案人、发送纠正违法通知、提出检察意见和建议、提起抗诉、查处职务犯罪等手段,依 法及时纠正。
五、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与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建立联席会议、信息共享等制度,加强联系和沟通,协调处理诉讼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侦查机关应当及时将重大刑事案件的发案、报案、立案、破案、撤案以及严重违法侦查行为的投诉受理情况向检察机关通报。释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 制措施、共同犯罪嫌疑人另案处理、退回补充侦查后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通知检察机关。对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的,应当按照补充侦查意见在法定期限内进行补 充侦查。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侦查活动。
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建议再审的案件,应当认真审查。对符合再审条件 的案件,应当依法再审。对决定不再审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检察机关说明理由。审判机关对抗诉案件、公诉案件中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的上诉案件和依职权决定再审的 案件,应当在宣告判决、裁定后及时将裁判文书送达提出抗诉或者同级检察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应当会同同级检察机关推行量刑建议制度,落实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 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规范借阅和调取卷宗程序,明确民事调解和民事执行法律监督的范围、程序和措施,保障检察机关依法有效地开展法律监督工作。
刑罚执行和监管机关应当积 配合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同步监督,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供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信息。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接受检察机关对监外执行和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建立完善相关工作制度。
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积 推进行政执法、行政监察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保证行政执法、监察过程中发现的职务犯罪以及其他犯罪及时移送有关司法机关。
六、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全面提升检察队伍整体素质,努力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正确行使法律监督职权,切实保障法律监督质量。进一步健全检察机 关内部监督机制,规范法律监督活动,强化检务督察,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依法接受行政执法、司法机关的制约,不断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深化检务公 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市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检察院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领导,总结和推广经验,加强理论研究,促进全市检察机关诉讼活动法律监 督工作科学发展。
七、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开展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督促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与检察机关建立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机制。对检察机关依法提出的检察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及时向提出建议机关反馈处理意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检察机关依法开展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提供经费保障,不断改善检察机关执法条件。
八、新闻、宣传、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要加大对检察机关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法律监督的社会认知度,积 营造开展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舆论氛围。
九、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通过听取检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执 法检查、视察、调研等方式加强对检察工作的监督,加强对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接受和配合检察机关开展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监督。
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将法律监督的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工作事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接受监督。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交办的属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检察机关应当认真研究,依法办理,并及时报告办理结果。
十、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机关依据本决议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规定和工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