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粮食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社会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调查工作的通知
津粮综〔2009〕19号
各区、县粮食局(粮办室),市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粮食购销市场全面放开以来,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社会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调查工作,不断完善调查方法,社会粮食(含食油,下同)供需调查数据质量逐年提高,为各级政府加强粮食宏观调控,做好粮食总量平衡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根据 粮食局的部署,现就开展2009年度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区县粮食局(粮办室)组织开展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要严格执行《天津市2009~2010年度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按照确定的调查范围和对象认真组织开展调查工作,不得缩小调查范围和减少调查样本数量。要加强对调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积 协调和沟通区县各有关部门,尤其要做好与区县政府统计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工作。对2009年度粮食、油料的产量,当年人口数量(包括户籍和外来常住人口)都要以区县政府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调查人员要认真细致地做好抽查样本各项基础数据的采集,确保样本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实事求是地对调查数据进行审核评估;在由样本数据推算总体数量时要注意推算方法的科学性;对汇总数据要仔细加以审核、评估,特别要注意与上年调查数据和相关部门统计资料的比较、验证;各区县要根据调查结果认真撰写调查报告,务必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调查结果和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市粮食局。
二、调查内容
《天津市2009~2010年度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中“社会粮食(食用油及油料)供需平衡调查表”(津粮09、10表)所包含的各项指标。按照调查对象的不同类型,将此次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分解为以下八项专门调查:
(一)农村居民粮食收支调查。主要调查农户粮食(油料)产量,农村居民粮食、粮食半成品、熟食品、豆制品和糕点类的购买量、消费量和农户存粮、存油等情况(见调查基础表1)。
(二)城镇居民口粮(口油)收支调查。主要调查城镇居民成品粮食(食用油)、粮食半成品、熟食品、豆制品和糕点类的购买量、消费量和居民存粮、存油等情况(见调查基础表2)。
(三)粮食加工企业收支调查。主要调查未纳入定期报表统计范围的粮油加工企业粮油购进、加工(精炼)、成品粮油销售和库存等情况(见调查基础表3)。
(四)粮食批发零售企业收支调查。主要调查未纳入定期报表统计范围的粮油批发零售企业(含超市、城乡农贸市场粮油经营摊位、农村集市)的粮油购进、销售和库存等情况(见调查基础表4)。
(五)饲料加工、养殖业用粮(油)情况调查。主要调查未纳入定期报表统计范围的饲料加工企业、养殖业的粮食购进、饲料加工、粮食库存以及饲料加工企业在加工过程中消费食油等情况。(见调查基础表5)。
(六)餐饮业及单位食堂粮食收支调查。主要调查全市餐饮行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粮食(食油)购进、消费情况以及机关、企事业和大专院校食堂消费粮油情况的调查(见调查基础表6)。
(七)工业及转化用粮企业收支情况调查。主要调查未纳入定期报表统计范围的工业、食品副食及酿造业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粮食购进、消费情况调查(见调查基础表7)。
(八)省际间粮食流向情况调查。主要调查国有和非国有粮油经营(加工)、粮食转化企业省际间粮食流入(出)的主要地区、粮油流通数量等情况。
三、调查方式
(一)城镇居民口粮(口油)收支情况调查。采取抽样调查方式,在市内六区、滨海新区和环城四区城镇居民住户中进行,此项调查由市粮食局确定城镇居民户调查总样本数量,全市调查样本数量为1100户。 先,按照全市城镇居民户总数万分之五的抽样比例确定城镇居民户样本总数量,再将样本数量按比例直接分解到以上13个区(城镇居民户抽查样本见附件3)。采取由区抽街道(社区)、街道抽居民户两个阶段抽样方法,确定被调查的城镇居民样本户。各区在确定抽查样本户时,要充分考虑本辖区内城镇居民家庭收入、消费和人口结构的现状。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工作,确保城镇居民口粮消费调查数据的准确性。我市将逐步建立市内六区、滨海新区和环城四区城镇居民口粮(口油)消费固定调查点,以上各区粮食局(粮办室)要做好建立城镇居民口粮消费固定调查点的准备工作。
(二)农村居民粮油收支调查。农村居民粮油收支情况调查由市粮食局按照全市农业户总数万分之五比例确定分区县调查样本数量,调查户总样本数量为700户(农村居民户抽查样本见附件3)。采取对种粮和非种粮农民抽样的调查方式,在蓟县、宝坻、武清、宁河、静海县,东丽、西青、津南、北辰区农村乡(镇)、村的农户中进行。1、从2007年开始,我市已经逐步建立了415户种粮农民粮情固定调查点,并开始登记粮食收支台帐,各区县要对种粮农民粮情固定调查点粮油收支台账各项数据定期进行审核、汇总。要按照市粮食局新制定的农户粮情固定调查点粮油收支台账登记方法及有关规定,对农户粮食收支台帐登记不规范等问题,采取措施及时纠正。2、按照全市农业户总数万分之二比例确定285户非种粮农户样本数量(非种粮农户包括菜农、林农、果农、花农、养殖等以及从事乡镇企业工作的农民样本户)。对非种粮农民户的调查,各区县采取多阶段抽样方式确定调查样本,即通过区(县)抽乡(镇)、乡(镇)抽村、村抽户三个阶段确定被调查农户。各区县组织调查人员入户进行调查时,要按照要求认真登记填写调查基础表。
(三)粮食加工企业收支调查。对未纳入定期报表统计范围的粮食加工企业,采取抽样调查的方式进行调查。具体抽样比例:各区(县)对辖区内规模以下粮食加工企业的调查,按照20%比例确定样本进行抽查。
(四)粮食批发零售企业粮食收支调查。对未纳入定期报表统计范围的粮食批发零售企业,采取抽样调查的方式进行调查。具体抽样比例:各区(县)对辖区内规模以下粮食批发零售企业的调查,按照20%比例确定样本进行抽查。
(五)饲料加工、养殖业用粮(油)情况调查。对未纳入定期报表统计范围的饲料加工企业、养殖业,采取抽样调查的方式进行调查。具体抽样比例:各区(县)对辖区内规模以下饲料加工、养殖业用粮(油)情况调查,按照20%比例确定样本进行抽查。
(六)餐饮业及单位食堂用粮情况调查。采取分区(县)、全面调查和按比例抽样调查的方法。其中餐饮业按经营面积划分为三个档次,即:500平米以下;500平米以上、1000平米以下;1000平米以上。
餐饮业经营面积1000平米以上进行全面调查;500平米以上、1000平米以下按比例抽查20%;500平米以下按比例抽查10%。
机关、企事业和大专院校食堂就餐人数100人以上的进行全面调查,就餐人数100人以下的按比例抽查20%。
(七)工业及转化用粮(油)企业调查。对未纳入定期报表统计范围的工业、转化用粮(油)企业、食品副食酿造业,采取抽样调查的方式进行调查。具体抽样比例:按照20%比例确定样本进行抽查。
(八)省际间粮食流向情况调查。采取重点调查的方法。各区县粮食局(粮办室),市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要对国有粮食经营企业、规模以上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规模以上粮食转化企业分粮食购进地、销售地进行重点调查。
四、时间安排
2009年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以2009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调查2009年度全年社会粮食供给、粮食需求和粮食库存数据。市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报送所属单位2009年度国有粮食经营企业购销存数据和省际间粮油流向情况调查表。
各区县粮食局(粮办室)调查工作从2010年1月1日开始,调查工作分四个阶段:2009年12月15日至月底为调查准备阶段,主要做好调查工作的学习宣传、人员培训,以及确定调查样本等工作,并将调查样本的确定情况向市粮食局报告;2010年1月至3月15日为调查阶段,主要做好调查样本基础数据的采集工作;3月15日至3月底前报送主要指标的初步调查数据,即:城乡居民调查样本户汇总表(样本汇总表1~3表),规模以下粮食批发零售企业、粮食转化企业、粮油加工企业、餐饮业及单位食堂、饲料加工和养殖业调查汇总表(样本汇总表4~8表)。各区县粮食局(粮办室)要对本区县调查结果进行全面分析、评估,完成调查分析报告,并将调查结果和调查报告上报市粮食局。
五、调查经费
为保证2009年度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区县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第二十六条有关要求,按照属地统计管理的原则向区县政府和财政部门申请调查经费。
六、组织领导
建立粮食供需抽查制度,是《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提出的一项明确要求,是《 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和市政府批转的《天津市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规定的一项重要统计工作,各区县粮食局(粮办室)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细化安排,务必抓紧抓实。此项工作必须由主管局长(主任)亲自挂帅,全面负责组织协调工作,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做好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调查人员的业务培训,积 争取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确保调查工作各个环节数据的质量,全面完成好2009年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任务。
天津市粮食局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1、粮食(食油)收支调查样本汇总表(1-8表)
2、粮食(食油)收支调查样本基础表(1-7表)
3、分区县抽样调查样本
http://www.tjlsj.gov.cn/images/UploadFile/file/09shgx.xls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