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安全监管处关于做好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工作的通知
天津口岸相关食品进口商/收货人:
为做好进口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要求,请天津口岸相关食品进口商/收货人按照《食品进口商(收货人)进口和销售情况记录表》(见附件)认真做好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并保证其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记录保存期限自食品进境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年。
我局相关部门将对食品进口商/收货人的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定期组织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我局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食品进口商/收货人应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天津检验检疫局食品安全监管处
2009年10月13日
附件:食品进口商(收货人)进口和销售情况记录表 | |||||||||||||||||||||||
报检号 | 进口食品名称 | 品牌 | 产地 | 进境日期 | 规格 | 数量 | 生产日期 | 产品批号 | 保质期 | 存放地点 | 进口商名称 | 备案号 | 出口商名称 | 备案号 | 出口商联系方式 | 货物流向 | 购货者名称 | 联系人 | 电话 | 传真 | 购货数量 | 交货日期 | 备注 |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