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粮食局关于开展2009年粮食流通统计工作检查的通知
津粮综〔2009〕17号
市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各区、县粮食局(粮办室),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市政府批转的《天津市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和《统计法》有关规定,为加强粮食统计基础工作建设,进一步做好我市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保证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正常运行,确保报送的统计数据准确、及时,市粮食局决定开展全市粮食流通统计工作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时间及方式
(一)检查对象。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含粮油加工企业,下同),规模以上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规模以上转化用粮企业(含养殖业,下同),连锁超市总部。
(二)检查时间。10月15日至11月6日,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自查;11月上旬开始市局将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抽查。
(三)检查方式。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检查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自查方式。市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组织对所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进行自查;各区县粮食局(粮办室)组织对辖区内国有粮食经营企业,规模以上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规模以上转化用粮企业,连锁超市总部进行自查。
2、抽查方式。市粮食局根据各区县粮食局(粮办室)和市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自查情况,从部分区县抽调统计专业人员组织抽查。
二、检查内容
(一)统计台帐建立情况。国有粮食经营企业以及辖区内规模以上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粮食转化企业和连锁超市总部是否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天津市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要求全部建立了统计台帐(企业建立统计台帐必须达到100%);统计台帐的填写是否规范。
(二)农户粮情固定调查点建立情况。根据天津市粮食局《关于建立农户粮情固定调查点的通知》(津粮综(2006)20号)要求,蓟县、静海县、宁河县、宝坻、武清、东丽、西青、津南、北辰区是否按照要求建立了农户粮情固定调查点;农户收获的粮食(油料)产量、购买的粮食(食用油、油料)、熟食品、豆制品以及年初和年末存粮是否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粮食收支数量是否按照要求进行月结。
(三)粮食(食用油)供需平衡调查样本基础表数据资料保存情况。各区县粮食局(粮办室)是否按照调查方案的要求确定抽查样本;城镇居民、农村居民、规模以下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粮食转化企业和餐饮业及单位食堂抽查样本基础表数据资料是否保存完整。
(四)统计数据报送情况
1、国有粮食企业。国有粮食经营企业报送的粮油购销存数据是否真实;是否存在瞒报现象;上报的统计数据是否存在重复或遗漏等问题。
2、社会粮食企业。各区县辖区内规模以上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粮食转化企业和连锁超市总部是否按照《天津市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要求向属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了统计报表,是否存在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的行为,是否设置了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五)统计基础工作
1、国有粮食企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国有粮食经营企业从事粮食(油脂)收购、购进、销售、加工、库存等经营活动是否全部纳入了统计范围;企业是否存在有粮食经营业务但不报送统计数据的现象;企业是否按原始记录(出入库票)登记了统计台帐;保管帐(卡)和统计台帐是否相符;统计台帐的月结数据和每月上报的统计报表中各项数据是否一致。
2、社会粮食企业。各区县辖区内规模以上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和粮食转化企业以及连锁超市是否按照市粮食局的要求全部纳入了统计范围;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是否建立了企业名录库;企业的统计台帐月结数据和每月报送的统计报表中各项数据是否一致。
三、有关要求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统计自查工作,按照市粮食局的统一安排和部署,做好本单位统计自查工作的组织实施,要严格按照检查的内容,组织专业人员认真开展工作。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此次开展的统计自查,进一步提高粮食统计基础工作,完善我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职能。各区县要积 做好统计抽查的配合工作,在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时整改,确保统计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市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各区县粮食局(粮办室),市粮食储备公司要将开展统计工作自查情况进行小结,11月上旬报市粮食局综合处。
天津市粮食局
二OO九年十月十三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