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移交的通知
津质技监局标[2009]426号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天津市人民政府津政办发[2009]82号文件《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自2009年10月1日起,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不再受理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同时做好已备案标准的移交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已备案的食品企业标准要进行清理,将2009年6月1日之前已备案的(有效的)食品企业标准文本、备案表等整理归档,并填写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
二、将2009年6月1日之后备案的食品企业标准文本、材料等整理归档,并填写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
三、以上工作于2009年9月28日前完成,并将标准文本材料、备案情况统计表等报市局标准化处。
四、自2009年10月1日起,对涉及下列产品的不再受理标准备案:
(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联系人:赵 萍 乔 鹏
电 话:27021055 27021054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