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事项的通知
津安监管一字〔2009〕4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及有关单位:
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总局令第5号)的相关规定,生产、经营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实行备案制度,目前各区县在备案程序上,掌握标准不统一,给相关生产、经营单位造成一定影响和不便。为服务和方便企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在接到企业符合有关规定的备案材料后,应根据企业提供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许可范围,按照企业申请备案的相关品种,于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二、为方便企业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尚未发生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行为的,如果有供需订货合同,也可申请备案。
三、各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应增强服务意识,尽可能为企业创造方便条件,加强咨询服务,避免企业重复申报。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二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