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天津市环保局拟定的天津市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4]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拟定的《天津市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天津市环保局天津市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19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 [2013]30号)精神,加快发展我市节能环保产业,推动产业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促进节能减排和民生改善,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以建设美丽天津为主线,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工程为依托,强化政府引导,完善政策机制,培育规范市场,着力加强技术创新,大力提高技术装备、产品、服务水平,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快速发展,形成新的增长点,为改善环境质量,保障改善民生和加快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主要目标
节能环保产业规模快速增长,辐射带动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节能环保产业产值年均增速在15%以上,建设若干节能环保产业示范基地。通过推广节能环保产品,有效拉动消费需求;通过增强工程技术能力,拉动节能环保社会投资增长,有力支撑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
技术创新能力和产业化水平显著提升。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集成、转化能力大幅提高,能源高效和分质梯级利用、污染物防治和安全处置、资源回收和循环利用等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取得重点突破,装备和产品的质量、性能显著改善,形成一批拥有知识产权和国际竞争力的重大装备和产品,部分关键共性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节能环保产品市场份额逐步扩大。在工业、建筑、农业、服务业、居民生活各领域推广应用节能环保材料和产品设备。
节能环保服务业得到快速发展。用能单位广泛采用“节能医生”诊断、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服务新机制。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和脱硫、脱硝设施运营基本实现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
三、重点任务
(一)实施一批重点工程,培育特色优势产业。
1.重大节能技术与装备产业化示范工程。继续实施10项重大节能工程。围绕应用面广、节能潜力大的锅炉窑炉、电机系统、余热余压利用等重点领域,实施节能产业化项目,加快发展滨海新区、宝坻区节能环保产业园等节能环保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着力推进节能技术与装备产业上水平、扩规模。(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2.半导体照明产业化及应用工程。整合现有资源,提高产业集中度,培育龙头企业,形成产业集聚区,加快关键生产设备和重要原材料的本地化配套。大力研发推广半导体照明产品,不断提高半导体产品在通用照明产品中的市场占有率。加快推进半导体照明在建筑中的应用,不断提高半导体产品在建筑、景观、道路中应用市场占有率。(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建设交通委)
3.“城市矿产”示范工程。推动再生资源清洁化回收、规模化利用和产业化发展。推广大型废钢破碎剪切、报废汽车和废旧电器破碎分选等技术。提高稀贵金属精细分离提纯、塑料改性和混合废塑料高效分拣、废电池全组分回收利用等装备水平。以子牙“城市矿产”示范基地为载体,完善和延伸产业链条,加快项目建设,形成再生资源加工利用能力340 万吨以上。(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4.再制造产业化工程。以临港经济区、南疆港机械装备制造基地、市开发区、西青区等汽车制造产业基地为依托,以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电产品、金属制品及其包装物等再制造为重点,培育一批示范企业,推动再制造的规模化、产业化发展。(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5.产业废物资源化工程。推动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鼓励产业聚集,培育龙头企业。开发利用产业废物生产新型建材等大型化、精细化、成套化技术装备。加大废旧电池、荧光灯回收利用技术研发。支持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提高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到“十二五”末,全市主要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保持在98%以上。(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建设交通委)
6.重大环保技术装备及产品产业化示范工程。重点推进污染控制技术装备和产品、环境监测技术装备、环保材料与药剂等产业化,力争到2015年环保产品装备制造产业产值年增长率保持在15%以上。(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委、市环保局)
7.海水淡化产业基地建设工程。加快滨海新区海水淡化示范区建设。以北疆电厂为示范,推广电水联产海水淡化模式,建设若干海水淡化示范企业。加快推动海水淡化配套企业的发展,形成产业链条。示范推广膜法、热法和耦合法海水淡化技术,完善膜组件、高压泵、能量回收装置等关键部件及系统集成技术。到2015 年全市海水淡化能力达到48万吨/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8.节能环保服务业培育工程。大力发展以合同能源管理为主要模式的节能服务业,提升节能环保服务公司的技术集成和融资能力。力争到2015年,在全市培育一批技术先进和具有较强项目实施能力的节能服务机构。加快发展环保技术产品交易综合服务平台、环境风险与损害评价、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新兴环保服务业。(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
9.新能源汽车推广工程。做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扩大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范围,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中清洁能源、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比例达到30%以上。(牵头单位:市科委)
10.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到2015年末,我市开工建设绿色建筑占同期建设的20%,建筑面积达到3600万平方米。政府投资建筑、保障房、新建城镇和 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自2014年开始按照我市绿色建筑标准建设。大力推进居住建筑75%和公共建筑65%节能设计标准,开展被动式建筑试点示范,进一步提高建筑能效。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发展太阳能光热、太阳能光电、浅层地热、深层地热梯级利用和污水源热泵技术。大力发展绿色建材,推广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加快建筑工业化和住宅产业化的实施,建设培育武清建筑住宅节能和环保产业园,拉动建筑节能环保新型配套产业发展。(牵头单位: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
(二)突破一批共性关键技术,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1.加快节能环保技术研发。以支撑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和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充分发挥科技资金作用和科教资源优势,加快推进科技进步与创新,突破一批共性关键技术。重点是节煤、节电、节油及余热余压回收利用等节能技术,尾矿、冶炼废渣、废旧机电产品和生产生活废弃物、废水等资源的循环利用技术,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等环保技术,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的应用技术研究和示范。推动先进技术产业化、规模化,形成产业发展核心竞争优势。(牵头单位:市科委)
2.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企业牵头承担节能环保 科技计划项目。发展一批由骨干企业主导、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平台。支持节能环保型科技小巨人发展,支持中小型节能环保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发展。(牵头单位:市科委)
3.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转化。建设产业集聚、优势突出、产学研用有机结合、引领示范作用显著的北方环保科技产业基地,支持成套装备及配套设备、关键共性技术和先进制造技术的生产制造和推广应用。支持企业节能环保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进知识产权投融资机制建设。筛选一批技术先进、经济适用的节能环保装备设备,扩大推广应用。(牵头单位:市科委)
4.加强标准化建设。通过制(修)订节能环保标准,充分发挥标准对产业发展的催生促进作用。逐步提高重点用能产品能效标准,修订提高重点行业能耗限额强制性标准。根据 要求,实施能效“领跑者”标准制度。强化总量控制和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完善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建设交通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
(三)推广一批先进装备和产品,壮大产业发展规模。
1.推广一批新装备新产品。加快节能环保新装备新产品推广应用,重点是工业节能装备、办公生活用节能产品、节能建材、建筑节能设备等节能装备产品,生产生活废弃物综合利用装备产品,大气治理、水处理、垃圾处理、土壤修复、环境监测等环保装备产品,提升企业节能环保装备水平,提高节能环保产品市场占有率。加快粉煤灰、尾矿、建筑垃圾、污泥、秸秆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应用。(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建设交通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市容园林委、市农委等)
2.扩大节能环保产品市场消费。贯彻 节能产品惠民政策,落实能效“领跑者”计划,推动超高效节能产品市场消费。按照 有关补贴政策,推广LED、高效电机等节能产品。强化能效标识和节能产品认证制度实施力度,引导消费者、公共机构购买高效节能产品。扩大建筑应用市场。推广环保标志产品。(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建设交通委、市环保局)
3.开展绿色供应链试点。实施《天津市绿色供应链管理试点实施方案》(津政办发[2013]94号),开展绿色供应链管理试点。(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4.推进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实施《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产品的实施意见》(津财采[2013]28号),按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要求,落实节能环保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提高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的能效水平和环保标准,扩大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范围,不断提高节能环保产品采购比例,到2015年,节能产品采购金额占同类产品采购金额的比重达到90%以上。(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5.发挥公共机构节能示范作用。加强公共机构节能体系建设,强化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推进公共机构节能改造,有序淘汰高耗能办公设备。“十二五”期间,开展200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四)创新发展模式,培育节能环保服务业。
1.发展节能服务产业。落实财政奖励、税收优惠和会计制度,支持用能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开展能源审计和“节能医生”诊断,打造“一站式”合同能源管理综合服务平台,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的数量、规模和效益快速增长。积 探索节能量交易等市场化节能机制。(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建设交通委)
2.推动再生资源回收服务。构建完善覆盖全市、辐射周边、联通国际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推动绿色回收进社区、进商场、进校园、进机关、进园区。引导鼓励回收企业与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对接,延伸产业链。(牵头单位:市商务委)
3.加快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以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投入为主,加快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推进中水利用和城镇污水再生利用。探索城市垃圾处理新出路,支持协同资源化处理城市废弃物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市容园林委)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法规标准。贯彻落实 节能环保政策,提高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扩大监控污染物范围,强化总量控制和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控制,发挥标准对产业发展的催生促进作用,推动传统产业升级改造。严格节能环保执法,认真落实执法责任追究制,依法加大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强对节能环保标准、认证标识、政策措施等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
(二)强化目标责任。完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健全节能减排预警机制,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进度考核,建立健全行业节能减排工作评价制度。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管理,落实奖惩措施,实行问责制。完善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发挥能评对控制能耗总量和增量的重要作用。落实重点企业节能量目标,加大对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的评价考核力度。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形成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倒逼机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统计局)
(三)加大财政投入。加大各级财政资金对节能环保产业的投入,积 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重点企业实施节能环保项目。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节能环保重大工程和技术装备研发推广的投入力度,解决突出问题。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完善财政支持方式和资金管理办法,简化审批程序,强化监管,充分调动各方面积 性,推动节能环保产业积 有序发展。(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四)拓展投融资渠道。支持绿色信贷和金融创新,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加大对节能环保项目的支持力度。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大对符合产业政策、资质好、管理规范的节能环保企业的担保力度,支持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节能环保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环保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和外资进入节能环保领域。(牵头单位:市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
(五)完善价格、收费和土地政策。落实 鼓励余热余压余能发电及背压热电、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上网和价格政策。对超过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严格落实燃煤电厂脱硫、脱硝电价政策和居民用电阶梯价格,逐步推行居民用水用气阶梯价格。深化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完善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建筑供冷价格,对采用可再生能源的综合能源站供热供冷运行电价执行优惠电价格。完善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政策,将污泥处理费用纳入污水处理成本,完善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制度。改进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合理确定收费载体和标准,提高收缴率和资金使用效率。对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城市矿产”示范基地、集中资源化处理中心等 支持的节能环保重点工程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中给予重点保障。严格落实 现有节能、节水、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建设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市容园林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
(六)推行市场化机制。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建立主要终端用能产品能效“领跑者”制度,明确实施时限。按照 统一部署,推进节能发电调度。强化电力需求侧管理,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动生产者落实废弃产品回收、处理等责任。采取政府建网、企业建厂等方式,鼓励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市场化建设和运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建设交通委)
(七)支持节能环保产业“走出去”和“引进来”。引进一批具有影响力的节能环保企业,打造我市节能环保产业品牌。鼓励节能环保企业充分利用相关平台进行交流推介,增强“走出去”的能力。协调建立京津冀或环渤海地区的环境建设协作关系,为节能环保企业创造更多参与区域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机会。(牵头单位:市合作交流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
引导外资投向节能环保产业,丰富外商投资方式,拓宽外商投资渠道,不断完善外商投资软环境。(牵头单位:市商务委)
(八)促进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加快建设 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城市,推进 低碳城市试点建设。坚持集约智能绿色低碳新型城镇化道路,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开展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和清洁村庄建设。推进规模化绿色建筑发展。发挥中新天津生态城引领示范作用,加快建设 绿色发展示范区。(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建设交通委、中新天津生态城管委会)
(九)加强节能环保宣传教育。加强生态文明理念和资源环境国情教育,把节能环保、生态文明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体系以及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体系。加强舆论监督和引导,宣传先进事例,曝光反面典型,普及节能环保知识和方法,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形成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教委、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等)
各区县、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进一步深化对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扎实开展工作,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务求尽快取得实效。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