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文化中心管理办法
津政令第40号
《天津文化中心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8月2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黄兴国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天津文化中心管理办法
条 为了加强对天津文化中心的管理,推动本市文化事业的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需求,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文化中心内文化场馆、商业设施、地上和地下交通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公共场地的运营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天津文化中心坐落于本市河西区,具体范围为东起隆昌路,西至友谊路,南起平江道,北至乐园道的区域。
第三条 天津文化中心的管理应当坚持规范、高效、统筹、协调的原则,全面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第四条 天津文化中心应当按照使用效率最大化、监督管理最优化、综合效益最高化的要求,创新体制机制、完善公共服务、繁荣文化事业。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天津市文化中心管理委员会,统筹研究协调天津文化中心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天津市文化中心管理办公室是天津市文化中心管理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文化场馆、公共服务设施内部管理工作;
(二)组织协调重大文化活动和接待工作;
(三)负责天津市文化中心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四)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河西区人民政府作为天津文化中心城市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依法组织实施天津文化中心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水体喷泉、夜景灯光、市政道路、综合执法等方面的城市管理工作。
第八条 河西区人民政府负责依法组织实施天津文化中心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工作,维护天津文化中心的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
第九条 有关行政许可审批机关办理可能影响天津文化中心管理秩序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应当在许可审批前征求天津市文化中心管理办公室的意见。
第十条 天津文化中心内文化场馆的养护、维修由运营单位负责;商业设施、地上和地下交通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养护、维修由产权单位或者运营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天津文化中心内各种公共服务设施、设备的设置应当科学合理,方便群众;各种指示标志应当清晰明确,整洁美观;服务设施、设备应当及时清洁、维修、更换,保障设施、设备完好。
第十二条 文化场馆、公共服务设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规范,保障设施、设备的安全、正常使用,并接受天津市文化中心管理办公室监督。
第十三条 文化场馆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并向公众公示其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文化场馆因维修设施、设备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公众公示。
文化场馆在 法定节假日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第十四条 学校寒暑假期间,文化场馆应当增设适合学生特点的文化活动。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文化场馆,应当根据 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对残疾人、未成年人、学生、老年人、现役军人等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十五条 公众在文化场馆参观、观看演出、使用文化场馆的设施、设备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文化场馆的设施、设备。
第十六条 在天津文化中心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倒卖文艺演出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
(二)销售、传播非法出版物;
(三)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标语;
(四)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
(五)出租汽车违反规定停车候客、招揽业务;
(六)擅自占用广场和道路摆摊、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
(七)违反规定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发出其他过大音量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在天津文化中心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天津市文化中心管理办公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