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协议之后,以其他理由不履约,如何维权?关于这个问题,路永强律师结合自己多年的行政诉讼办案经验,通过具体的案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给大家进行了详细的讲解。
在协议规定中也规定得很明确,涉及行政机关不履行协议,不按照法律或不按照约定去履行协议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当然如果在起诉过程中不具备履行协议的相关条件的,也可以要求行政部门进行相关的赔偿。这里所说的相关条件是客观条件,是公共利益的相关的情况。如果只是因为行政部门不想去履行协议了,或者要主观违约了,这种情况下,不能算是不符合相关条件。
我们所说的相关条件是和公共利益和公共的事项,公共政策就是和法律政策的变更相关的,这里面产生了一个行政优益权的问题,在这种情况政策变更或者是法律变更或者是相关的规划调整等等,或者是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然后需要对合同作出调整,可以行使行政优益权,来解除合同。在解除合同过程之中,造成相对方的损失的要进行相关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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