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概述_单位犯罪的性质
一、单位犯罪的性质
单位犯罪不同于个人犯罪。个人犯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其具有辨认控制能力,能够作出意思决定,对故意或者过失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虽然不等同于个人,但也是现实的社会实体,单位决策机构及其代表人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行为,应视同为单位的行为。虽然从形式上看,单位犯罪也是由自然人实施的,但这种犯罪不仅符合单位的意志,而且是单位本身的行为。所以,不能将单位犯罪行为视为自然人犯罪行为的简单相加,而应视为单位本身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正因为如此,单位的刑事责任是单位整体的刑事责任,而不是单位内部全体成员的刑事责任。例如,对单位判处罚金时,只能从单位所有的财产中拿出一定数额的金钱缴纳给国家,而不是由单位全体成员从自己的合法收入中拿出金钱缴纳给国家。
单位犯罪不同于共同犯罪。一个单位犯罪时,该单位是犯罪主体,就单位而言,只有一个主体,因而不同于共同犯罪;一个单位犯罪时,该单位成员并不一定是犯罪人,该单位也并不一定是非法组织,因而不同于集团犯罪。当然,单位犯罪符合共同犯罪成立条件时,成立单位共同犯罪。例如,甲单位与乙单位共同故意走私的,成立单位共同犯罪。
二、单位犯罪的类型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单位犯罪作出不同分类。
(一)纯正的单位犯罪与不纯正的单位犯罪
纯正的单位犯罪,是指只能由单位实施而不可能由自然人单独实施的犯罪。例如,刑法第389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条规定的是单位受贿罪,本罪只能由单位实施,而不可能由自然人单独实施。
不纯正的单位犯罪,是指在某种犯罪既可以由单位实施也可以由自然人实施的情况下,由单位所实施的犯罪。例如,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既可以由单位实施,也可以由自然人实施,当这种犯罪由单位实施时,就是不纯正的单位犯罪。
(二)一般单位犯罪与特殊单位犯罪
一般单位犯罪,是指任何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都可能实施的犯罪。例如,任何单位都可以成为刑法第427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主体。
特殊单位犯罪,是指刑法对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作出特殊限制的单位犯罪。从刑法分则的规定来看,特殊单位犯罪主要有以下情况:
(1)单位具有特定的所有制性质。例如,刑法第327条规定:“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此可见,本罪主体不仅只能是单位,而且只能是国有的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
(2)单位具有特定的职能性质。例如,刑法第137条规定的犯罪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这是从单位的职能性质作出的特殊规定,而不问其所有制性质。再如,刑法第396条第2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只限于司法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其他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团体不可能成为本罪主体。
(3)单位具有特定义务。刑法分则的有些条文先规定具有特定义务的自然人犯罪,然后又规定“单位”可以成为该犯罪的主体,从二者的关系来看,刑法事实上要求该单位具有特定义务。例如,刑法第201条规定的偷税罪的主体分别为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第211条又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本罪主体,这表明,只有负有纳税义务或者扣缴义务的单位,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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