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案例分析,于某故意伤害案法院裁判要点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14日,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10多人的催债队伍多次骚扰于某某母亲苏某的工厂,辱骂、殴打苏某某。案发前一天,吴某在苏已抵押的房子里,指使手下拉屎,将苏某某按进马桶里,要求其还钱。当日下午,苏某某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但并没有得到帮助。
正当防卫案例分析,于某故意伤害案法院裁判要点,催债的手段升级,苏某某和儿子于某,连同一名职工,被带到公司接待室限制人身自由,11名催债人员围堵并控制了他们三人。其间,催债人员用不堪入耳的羞辱性话语辱骂苏某某,并脱下于某的鞋子捂在他母亲嘴上,甚至故意将烟灰弹到苏某某的胸口。催债人员杜某甚至脱下裤子,露出下体,侮辱苏某某,令于某濒临崩溃。外面路过的工人看到这一幕,让于某的姑妈于某某报警。
警察接警后到接待室,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看到警察要离开,报警的于某某拉住一名女警,并试图拦住警车。“警察这时候走了,他娘俩只有死路一条。”于某某在后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被催债人员控制的于某看到警察要走,情绪崩溃,站起来试图冲到屋外唤回警察,被催债人员拦住。混乱中,于某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某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其中,杜某因未及时就医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另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一审判决于某无期徒刑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某无期徒刑。原告人杜某某等人和被告人于某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
二审改判于某有期徒刑5年
2017年5月27日,该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采取微博直播的方式通报庭审相关信息。2017年6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于某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某有期徒刑5年。
正当防卫案例分析,于某故意伤害案法院裁判要点
1、对正在进行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法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2、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3、判断防卫是否过当,应当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以及防卫行为的性质、时机、手段、强度、所处环境和损害后果等情节。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且并不十分紧迫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致人死亡重伤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4、防卫过当案件,如系因被害人实施严重贬损他人人格尊严或者亵渎人伦的不法侵害引发的,量刑时对此应予充分考虑,以确保司法裁判既经得起法律检验,也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观念。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93号,2018年6月20日发布
正当防卫案例分析,于某故意伤害案法院裁判要点
刑法条文释义_第二十条【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排除犯罪的事由_特殊正当防卫概念及条件
排除犯罪的事由_正当防卫的概念
排除犯罪的事由_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刑法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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