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以犯罪既遂为模式,在此意义上说,犯罪既遂是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但刑法也处罚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故刑法总则对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进行了修正,形成了修正的犯罪构成。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虽然没有完全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以既遂为模式的犯罪构成,但符合了刑法总则所规定的修正的犯罪构成。因此,在总论中只讨论犯罪预备、未遂与中止。
但应注意的是,刑法分则也可能将犯罪未遂乃至犯罪预备直接规定为独立的犯罪,从而使事实上的未遂犯与预备犯成为法律上的既遂犯。所以,犯罪的事实上未完成与法律上的未完成,并不等同。
犯罪未遂概述_未遂犯的处罚原则
犯罪未遂概述_犯罪未遂的类型
犯罪未遂概述_犯罪未遂的概念与特征
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区别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制造毒品失败的行为能否认定为犯罪未遂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
刑法条文释义_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的定义及对未遂犯处罚原则】
刑法常识
刑法总则 犯罪概说 犯罪构成 排除犯罪的事由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共同犯罪 单位犯罪 刑罚罪数 刑罚概述 刑罚的体系 刑罚的裁量 刑罚的执行 刑罚的消灭 刑法条文释义 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 罪刑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