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全文释义,第一百零九条【担保人的担保义务以及不履行担保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条文释义】本条共分两款。本条第一款是关于担保人应当履行的担保义务的规定。担保人是以自己的人格和信誉保证被拘留人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期间不逃避处罚执行的人。为了保证担保人切实履行担保义务,本条对担保人的担保义务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即保证被担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是指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期间,被担保人不实施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行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行政拘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担保人,其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决定不再执行,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将其投送拘留所执行:①被拘留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受理行政诉讼的。②被拘留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主动撤诉的,包括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8条规定的“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的情形。③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依法维持行政拘留决定的。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保证被担保人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期间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是担保人的法定义务。如果担保人不履行上述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应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实践中,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担保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不履行法定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处罚的行为:
①从行为侵害的客体看,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社会管理秩序是一个具有广泛内涵的概念,任何违法行为都会对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一定程度破坏。不履行法定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拘留处罚执行的行为主要是妨害了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正常开展,使公安机关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能得到及时有效执行。
②客观方面表现为不履行担保义务,并且造成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后果。如果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但被担保人并未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不能依照本条规定予以处罚。这里所说的“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包括既遂和未遂。但是,担保人发现被拘留人逃跑后及时报告公安机关而将被拘留人抓获归案的,则不能按照本条规定予以处罚。
③担保人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即故意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如果担保人因过失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则不能依照本条规定处罚。但是,如果担保人发现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既不加以制止,也不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从而造成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则可认定为具有主观故意,应当依法处罚。
④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是以自己的人格和信誉保证被拘留人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期间不逃避处罚执行的担保人。担保人不仅要符合本法第108条规定的条件,并且需要出具担保书,以确保其在被拘留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履行担保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