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全文释义,第七十一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的行为及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条文释义】
1、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l)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行为,是指违反国家规定私自种植少量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行为。
(2)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植的管制。罂粟等毒品原植物可以制成鸦片、吗啡、海洛因等毒品,这些毒品严重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并且引发很多社会问题。1981年8月,国务院发出《关于重申严禁鸦片烟毒的通知》规定,除国家指定国营农场按照严格计划种植少量药用罂粟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准种植罂粟。对私自种植的罂粟,必须立即铲除,就地销毁,并追缴已经收获的鸦片和种子。今后发现私种罂粟的,应当从严惩处。
(3)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种植罂粟不满500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非法种植,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毒品原植物管理的规定,私自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植,包括播种、移苗栽植、灌溉、收获等。毒品原植物,是指能够用来提炼、加工鸦片、海洛因、吗啡、可卡因等毒品的植物,如罂粟、大麻、古柯等。行为人种植毒品原植物情节必须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即行为人种植的罂粟不满500株,大麻不满5000株,并且经公安机关处理后没有再行种植或者没有抗拒铲除行为的。
(4)根据本条规定,非法种植罂粟不满500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2、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l)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的行为,是指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小的行为。
(2)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植的管制。
(3)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行为。买卖,包括购买或者销售,可以是自产自销,也可以是购买他人的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后销售。运输,是指用交通工具将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从一地运往另一地的行为。可以是境内运输,也可以是由境外向境内运输或境内向境外运输。持有,是指对于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的实际控制和支配,包括行为人随身携带,也包括存放在特定的地点。行为人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的必须是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未经灭活,是指没有经过烘烤、放射线照射等方法,进行消灭植物繁殖和生长机能的处理。行为人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的数量必须较少,否则就构成了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4)根据本条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3、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l)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麻醉药品的管理。侵害的对象是人的身体健康。罂粟壳,俗称大烟壳,含有吗啡,食用后可使人体产生依赖性,造成瘾癖,对人体产生一定的毒害作用。因此,国务院于1989年发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就明确把罂粟壳列为麻醉药品,严格禁止非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运输,是指自身携带或者利用交通工具将罂粟壳从一地运往另一地。买卖,是指购买或者销售罂粟壳的行为。储存,是指将罂粟壳存放在一定的场所。使用,是指将罂粟壳添加在食品里或者用作其他用途。近年来,一些从事饮食业的单位或个人,为了吸引顾客,在食品里添加罂粟壳,严重危害了公民的身体健康。如果行为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自用,虽然也构成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在适用法律时,可以从轻或者不予处罚。
(3)根据本条规定,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