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全文释义,第七十条【为赌博提供条件和参与赌博的行为及处罚】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条文释义】
1、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l)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自然人既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公民,单位可以构成本行为的主体。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化。
(2)本行为主要表现为为他人进行赌博提供便利条件。这种行为主要包括以下行为:①提供赌具。赌具,是指被直接用作实施赌博的工具,只要是被直接用于实施赌博的一切物品,都可以成为赌具。常见的提供赌具的行为有为赌博提供麻将、牌九、纸牌、赌博机等。②提供赌博场所。所提供的场所,既可以是自己家,也可以是亲戚朋友家,还可以是办公室、仓库以及其他不易被人发现的地方。③提供赌资,即为赌博人员提供用于赌博的资金和财物。④提供交通工具,专门运送赌徒。⑤为赌博提供其他方便的条件。如为赌博人员提供食宿等方便条件。行为人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即明知他人是在赌博,仍为他们提供便利的条件。不知道他人是在赌博而提供条件的,是过失行为,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行为人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动机是为了营利。在实践中对于尚不构成聚众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的也应以为赌博提供条件而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3)根据本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多次提供条件或者赢利较多等情形。对尚不构成聚众赌博罪的,应按照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来处罚,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
根据本法第76条规定,违反本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即劳动教养。
2、参与赌博赌资较大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赌博腐蚀人们的思想,妨害了良好的社会风尚;赌博会使人意志消沉,好逸恶劳,不思进取;又可能造成家庭不和,甚至造成轻生自杀;同时,又会诱发盗窃、诈骗、抢劫、凶杀等严重刑事犯罪,危害社会治安。因此,必须运用法律的手段加以打击。
(l)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化。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用作赌注的财物可以是纸币、有价证券,也可以是其他动产或不动产。赌博的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一般常见的有玩麻将、打纸牌、推牌九等。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赌博的形式也越来越多,如百家乐、地下六合彩、网络赌博等。赌博财物的交付一般为当场交付,有的是事后交付,行为人采取哪种方式赌博或交付财物不影响赌博行为的成立。赌资较大,目前没有明确的标准,有待在今后的执行中予以明确。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希望通过赌博赢得财物。家庭成员、亲属之间娱乐中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活动,不以赌博论处。
(3)根据本条规定,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根据本法第76条规定,违反本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即劳动教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