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全文释义,第六十九条【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及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条文释义】
1、组织播放淫秽音像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本行为是新增加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改革开放以来,音像娱乐设施大量出现,电视、录像、影碟机在社会上已经普及,提高了人民的文化精神生活,但利用音像设备播放淫秽电影、录像的情形也大量存在,许多青少年因观看淫秽音像而走上犯罪道路,对社会造成了很大的危害,刑法增设了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对于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本法规定为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l)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道德社会风尚。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组织,是指为播放淫秽音像而纠集他人,安排播放淫秽音像的场所,召集观众观看的行为。播放,是指使用电影放映机、录像机、录音机、影碟机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所谓淫秽音像,包括淫秽的电影、录像、幻灯片、录音带、激光唱片等。组织播放的行为可以在公民住宅里实施,也可以在公共场所或单位里实施。行为人不是出于牟利的目的,至于出于何种动机,不影响本行为的成立。值得注意的是,公民个人播放淫秽音像给自己看,而没有组织他人观看的,不构成本行为。
(3)根据本条规定,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l000元以下罚款。
2、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本行为是新增加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加世纪80年代以来,各种文化娱乐场所以及其他场所组织淫秽表演的情况不断出现,破坏了社会主义的良好社会风尚,社会危害严重,因此,1997刑法增设了组织淫秽表演罪这一新罪名。对于组织淫秽表演,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或者进行淫秽表演活动的人员,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没有规定,本次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增设了该行为。
(l)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化娱乐活动的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组织淫秽表演,是指组织他人当众进行淫秽性演出的行为。组织,是指为进行淫秽表演而进行策划,编排节目,纠集、招募、雇佣表演人员,寻找、安排、租用表演场地,招揽观众观看等行为。淫秽表演,是指进行暴露人体性器官,刺激、挑逗他人性欲的公开宣扬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表演,包括脱衣舞、裸体舞或者表演性交动作等败坏社会风尚、有伤风化的表演。进行淫秽表演,是指表演人员被组织者纠集、招募、雇佣或者未经组织而独立进行脱衣舞、裸体舞或者性交动作等败坏社会风尚、有伤风化的表演。
(3)根据本条规定,对淫秽表演的组织者、实施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以刃元以下罚款。
3 、参与聚众淫乱活动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参与聚众淫乱活动,是指参加多人进行的奸淫、猥亵等淫乱活动。本行为是新增加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在实践中,对于参加聚众淫乱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有其他明确的法律依据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为了和刑法的规定相衔接,依法打击参加聚众淫乱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本法增设了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l)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具体来说,是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参加者。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秩序和社会风化。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参与聚众淫乱活动。聚众淫乱,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纠集下,3名或者3名以上男女聚集在一起进行淫乱活动,如进行性交表演,聚众奸宿等淫乱活动。本行为处罚的对象是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参加者,行为人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次数不能超过3次,如果超过了3次,则构成了犯罪。对于组织者,只要组织了一次就构成了犯罪
(3)根据本条规定,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l000元以下罚款。
4、为播放淫秽音像、淫秽表演、淫乱活动提供场所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本行为是新增加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实践中,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聚众淫乱,都离不开一定的场所,一般包括娱乐场所、旅馆、出租房、私人房屋等地方。对于明知是他人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进行聚众淫乱活动而提供场所的,客观上为违法行为提供了重要条件,必须给予法律制裁。因此,本次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增设了为播放淫秽音像、淫秽表演、聚众淫乱提供场所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l)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可以构成本行为的主体。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化。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为播放淫秽音像、淫秽表演、聚众淫乱活动提供场所。提供的场所,一般是旅馆、出租房、私人房屋、娱乐场所的部分房间。
(3)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即明知他人是进行播放淫秽音像、淫秽表演、聚众淫乱活动而提供场所,行为人如果不知情,则不构成本行为。行为人的动机既可以是出于营利,也可以是非营利的,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本行为的成立。
(4)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为淫乱活动提供场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即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