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全文释义,第五十三条【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行为及处罚】
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条文释义】本行为是新增加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水域或岛屿一般是指国家的海军军事基地或者用于其他专门用途的水域和岛屿,船舶擅自进入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水域或岛屿将会导致泄露国家的军事秘密,妨害国家对专门用途水域、岛屿的管理。公安部2000年2月15日发布的《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17条规定:“出海船舶和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海域或岛屿,不得擅自搭靠外国籍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船舶。因避险及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发生前款情形的,应当在原因消除后立即离开,抵港后及时向公安边防部门报告。”第28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非法进入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海域或者岛屿的”。在实际的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中,一些船舶违反规定,擅自进入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海域或岛屿,仅对他们处以罚款已经不能制止这种违法行为,必须给予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才能起到教育惩戒的作用。立法法规定只有法律才能设置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因此,本次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实际执法的需要增加了该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l)本行为的主体是船舶的负责人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员。负责人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员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特定水域、岛屿的管理秩序,侵犯的对象是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船舶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本条规定的船舶,是指在我国领海海域内或者内水水域停泊、航行和从事生产作业的各类船舶。我国军用船舶、公务执法船舶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擅自进入、停靠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是指违反国家有关的管理规定,没有获得批准和许可而擅自驶人或者停泊在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因避险及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而进入或者停靠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在原因消除后立即离开,抵港后及时向公安边防部门报告的,不构成本行为。
(3)根据本条规定,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l000元以下罚款。船舶负责人是指船长或者船主。其他有关责任人员是指其他负责具体驾驶船舶的操作人员,如大副、轮机长等。情节严重,是指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经管理人员要求驶离后,仍拒不驶离或者多次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