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全文释义,第五十四条【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经营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行业的行为及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条文释义】
1、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l)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是指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或者被主管部门撤销登记后,仍以原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
(2)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社会团体的管理。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结社自由,结社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它是公民为了实现某一合法的宗旨而依法结成某种社会团体的自由。社会团体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组织,在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活等各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公民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任何社会团体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因此,对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必须依法查处。
(3)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或者被主管部门撤销登记后,仍以原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组织,如各种协会、学会、联合会、商会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第7条规定:“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因此,要成立社会团体必须经过依法登记,接受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未经登记以社会团体的名义进行活动是非法的,应当受到法律的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社会团体有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等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社会团体被主管部门撤销登记后,仍以原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属于非法活动。社会团体的主管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4)根据本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一般指未造成较大影响、能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查处的等情形。
2、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经营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需要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是指工商业中其经营的业务容易被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公安机关对其实施特殊治安管理的行业。这些行业经营的业务内容容易被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国家为了公共秩序、公共利益的需要,设定禁止一般人从事,只有具备一定条件和资格,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才能从事该行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行业许可证。国家对以上行业实行的许可证制度,不是一般的行政许可,而是特许,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治安行政行为。申请经营以上行业的,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领取许可证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业。但在社会上,少数人员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经营旅馆、典当、公章刻制等国家规定需要许可的行业,扰乱了公安机关对这些行业的依法管理,造成了治安隐患,因此,本次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未经公安机关许可而擅自经营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l)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可以构成本行为的主体。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安机关对某些特定行业的管理。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如旅馆、典当、公章刻制、保安培训机构等行业,行为人没有向公安机关提交有关行政许可的材料,申请经营以上行业,没有获得公安机关的许可而擅自进行经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加强治安管理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一项职责,通过行政审批,设置事前许可是公安机关进行治安管理的重要手段。但在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前,设立行政审批的随意性较大,过多过细,程序复杂,审批周期长,一些公安机关将很大的精力放在审批和许可上,导致了腐败现象的滋生,妨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此,国务院从2001年开始进行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经过三次清理,共取消公安机关行政审批项目67项。只有那些与社会公共安全、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密切相关的行业才保留了行政许可项目,对从事这些行业的企业设立资格准入制度,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允许其成立。
(3)根据本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l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并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根据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是指合法成立的保安服务、旅馆、典当、公章刻制的经营者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关于从事以上行业的管理规定,如典当经营者发现违法犯罪人员、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旅馆经营者容留卖淫嫖娼,等等。经营者在申请许可的时候,能符合许可规定的条件,但在经营过程中,经营者不能符合规定的条件的,公安机关指出后,仍拒不改正,存在安全隐患的,也可以吊销许可证。在实践中,吊销许可证要从严把握,只有对那些多次违反管理规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才能吊销许可证,并应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