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全文释义,第三十一条【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行为及处罚】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条文释义】本条规定的行为是新增加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流失在社会上,会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很大的隐患,有的单位或个人所有的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后,怕承担责任,不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甚至隐瞒不报这是一种较为严重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除了依照相关法规给予处罚外,还必须给予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本法对这类行为直接给予拘留处罚,以示惩戒;同时,可以依照其他法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罚款以及其他行政处罚。
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危险物质,是指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爆炸性物质包括雷管、导火索、导爆管、非电导爆系统等各种起爆器材,雷汞、雷银等起爆药,硝基化合物类炸药、硝基胺类炸药、硝酸类炸药、高能混合炸药、爆破剂等各类炸药,以及烟火剂、民用信号弹、烟花爆竹等。毒害性物质包括氰化物、磷化物、砷化物等,如氰化钾、氰化澳、磷化钾、砷化氢。亚砷酸盐、砷酸盐、亚硒酸盐、硒化物等,如亚砷酸钙、砷酸铵、硒酸铜等;有机剧毒物品,如氯苯乙酮、苯胩化二氯、甲醛氟磷异丙脂(沙林)、阿托品、吗啡、海洛因及其盐类化合物、部分农药。放射性物质,是指通过原子核裂变能够放出射线,发生放射性衰变的物质,包括镭、铀、钴等。腐蚀性物质,是指能够灼伤皮肤引起表层红肿、腐烂,误食则会迅速破坏肠胃等组织器官,严重的可在短时间内导致死亡;同时,又会对其他物品造成腐蚀损坏,导致治安事故或生产事故发生的物质。常见的腐蚀性物质有硫酸、盐酸、硝酸等。传染病病原体,是指能够引起传染病发生的细菌、病毒等病原体物质。引起传染病的病原体包括病毒、细菌、真菌、衣原体、立克次氏体、支原体、螺旋体以及寄生虫中的原虫和蠕虫。常见的传染病病原体有乙肝病毒、炭疽菌病毒、结核杆菌等。
(l)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能构成本行为的主体,实践中违反本行为的主要是单位。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本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单位或者个人所生产、买卖、运输、储存、使用的危险物质被盗窃、被抢或者丢失,没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导致危险物质流落民间,不能由公安机关及时追回,延误了破案最佳时间。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第44条规定:“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有的单位或者个人危险物质被盗窃、被抢或者丢失后,为了逃避追究责任,怕受处罚,故意隐瞒不报,故意隐瞒不报主要表现为统一口径,隐匿证据,破坏现场等。故意隐瞒不报是本条规定的加重处罚情节。
(4)根据本条的规定,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5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