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全文释义,第二十八条【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行为及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条文释义】本条是新增加的条款。近年来,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的行为频繁发生,如对政府、军队通信系统的干扰,对防汛、防火、气象等系统的干扰,对铁路、交通、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系统的干扰,甚至发生恶意干扰民航无线电专用频率的事件。2004年3、4月间,在保护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专项整顿活动过程中,黑龙江、广东等地相继出现了地面电台非法模仿民航地面指挥人员指挥飞机飞行口令的严重人为恶意干扰事件,影响了正常的航空飞行,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威胁,引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要求对影响民航无线电专用频率安全使用的相关环节加强管理。我国刑法虽然规定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但据国家无线电管理部门介绍,由于刑法设定的构罪条件比较高,目前尚无一起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判例。大量的干扰无线电业务的违法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处,而有关行政法规的行政处罚又起不到震慑和教育作用。因此,本次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干扰无线电业务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1 .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1)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无线电业务的正常管理秩序。
(2)本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行为。国家规定,主要指《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无线电业务,根据国际电信联盟对无线电业务的划分,包括无线电通信业务、固定业务、卫星固定业务、航空固定业务、移动业务、卫星移动业务、港口运营业务、船舶移动业务、广播业务、卫星广播业务、无线电定位业务、卫星无线电定位业务、卫星气象业务、射电天文业务、安全业务、特别业务等46项业务。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的主要表现包括对政府军队通信系统的干扰,如我国“鑫诺一号”卫星受“法轮功”邪教组织的干扰,对铁路、交通、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系统的干扰,如铁路调度等受对讲机的干扰,广播电视信号受大功率无绳电话的干扰等,并且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干扰的。这里的主管部门,主要是指当地的无线电管理部门。行为人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行为。
(3)根据本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2 .干扰无线电台(站)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l)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可以构成本行为的主体。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无线电业务的正常管理秩序。
(2)本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国家规定,主要指《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无线电台(站),是指正在运行的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合法的无线电台(站)。构成本行为的前提是行为人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这里的主管部门,主要是指当地的无线电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部门提供的情况,一般发生的各类干扰事件,绝大多数是由于非法使用无线通信设备或使用违规产品造成的。如2001年8月,某市无线电管理处接到市防汛指挥部举报,市防汛指挥部无线电指挥调度电台频率受到拨打电话声音干扰。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从电信局查到干扰电话地址。经过进一步查找,执法人员在一小区查到两部擅自设置使用的大功率无绳电话,其使用频率和防汛电台频率接近。还有的是机动车擅自安装无线电通信设备干扰警用频率,擅自占用警用频率、非法监听警用频段、干扰正常警用调度。其他的干扰还包括寻呼发射设备、无线接入通信网、对讲机、有线电视放大器、私设电台等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情形。
(3)根据本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