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全文释义,第二十七条【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等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冒用宗教、气功名义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及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条文释义】近年来,在我国消失已久的会道门和邪教组织在一些地方死灰复燃,其成员打着宗教或者练气功的幌子,大肆传播封建迷信思想、煽动反社会、反人类情绪,蛊惑人心,蒙骗群众,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并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害。为此,我国刑法规定了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和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1999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规定:“坚决依法取缔邪教组织,严厉惩治邪教组织的各种犯罪活动。邪教组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采用各种手段扰乱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发展,必须依法取缔,坚决惩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机关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聚众闹事,扰乱社会秩序,以迷信邪说蒙骗他人,致人死亡,或者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活动,依法予以严惩。”在本次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过程中,与刑法作了衔接,规定对利用邪教活动、会道门,冒用宗教、气功名义或者利用迷信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 .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l)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和他人身体健康。
(2)行为人在客观上主要表现为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邪教,是指冒用宗教的名义或者教旨而建立不受国家法律承认和保护的所谓宗教组织,从事传播封建迷信思想、煽动反社会情绪、蛊惑人心、蒙骗群众、发展并控制会员、扰乱社会秩序的非法活动。会道门,是指封建迷信活动组织的总称,主要包括一贯道、九宫道、哥老会、先天道、后天道等组织。组织,是指行为人召集、网罗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教唆,是指行为人通过劝说、请求等方式唆使他人参加邪教、会道门活动。胁迫,是指行为人通过暴力威胁或者精神威胁迫使他人参加邪教、会道门。诱骗,是指行为人通过利诱、欺骗等手段拉拢他人参加邪教、会道门活动。煽动,是指行为人通过语言、文字鼓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行为人通过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主要进行下列活动:一是大肆传播反动思想、攻击我国宪法确立的国家制度,蒙骗控制大量群众,干扰行政、司法、教育等工作,破坏法制秩序;二是进行非法宗教迷信活动,搞所谓“寻主”、“升天”活动,蛊惑群众放弃工作、生产、学习,扰乱正常社会秩序;三是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进行绝食、自焚,或者利用迷信的方式给他人“治病”,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
(3)根据本条的规定,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参加邪教活动、会道门行为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2 .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l)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和他人身体健康。
(2)本行为在客观上主要表现为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迷信,是在生产力低下、文化落后、群众知识缺乏的封建社会产生的作为科学的对立物出现的一种信奉鬼神的唯心主义的宿命论,其信仰、崇拜和活动的形式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本行为具体来说,是指利用邪教活动、会道门、迷信活动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人数在20人以下的;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传播迷信反动思想,攻击我国宪法确立的国家制度;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蛊惑群众放弃工作、生产、学习,扰乱正常社会秩序的;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制造、散布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的治疗,利用迷信、巫术等给他人治病,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人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情节不严重,后果较小,尚不构刑事处罚。
(3)根据本条的规定,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3 .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l)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和他人身体健康。
(2)本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活动。冒用宗教、气功名义,是指行为人打着宗教、气功的幌子,实际上是进行迷信活动或者其他非法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具体来说,冒用宗教、气功名义传播迷信反动思想,攻击我国宪法确立的国家制度;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蛊惑群众放弃工作、生产、学习,扰乱正常社会秩序的;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制造、散布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的治疗,利用迷信、巫术等给他人治病,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等等。行为人的行为如果造成了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情形,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3)根据本条的规定,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