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期间
法定期间,是指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的诉讼期间。这种期间的开始是基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在法定期间内的任何时候都可以实施诉讼行为,同时,也只有在此期间内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才是有效的。
诉讼及时是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法律对每一诉讼行为都规定明确的诉讼期间。在刑事诉讼中,诉讼的及时进行无论是对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防止久拖不决,还是对于及时收集证据,准确发现案件事实,从而实现刑法惩罚犯罪的目标,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各种诉讼行为的期间作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有:
(一)强制措施期间
1.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拘留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或者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办案机关应当在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并在24小时以内把拘留或者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或者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可以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二)侦查羁押期间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以下简称“四类案件”),在上述的3个月侦查羁押期限内不能办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上述的5个月内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既适用于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的案件,也适用于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三)解除扣押、冻结期间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四)审查起诉期间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五)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期间
被害人对于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被不起诉人对于人民检察院因“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而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六)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期间
1.律师介入侦查阶段的期间。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2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
2.辩护期间。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代理期间。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白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七)一审程序期间
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10日以前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应当在开庭3日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至迟应当在开庭3日将传票、通知书送达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检察人员在庭审中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人民法院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对于“四类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应当在被告人被羁押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期满7日以前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6个月内宣判。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
(八)上诉、抗诉期限
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的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的期限为5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有权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九)二审程序期间
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10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后,应当在1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对于“四类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十)再审程序期间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述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述规定。
(十一)执行期间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
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1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十二)申请恢复期间的期间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