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级制度_两审终审制的审级制度
一、审级制度的概念
审级制度是指法律规定案件起诉后最多经过几级法院审判必须终结的诉讼制度。
在刑事诉讼中,各国法院设置的级别不尽相同,有的设置四级,也有的设置三级。但就审级制度而言,基本上分为两类:一类是两审终审制,指不论法院组织设置几级,案件最多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另一类是三审终审制,指不论法院组织设置几级,案件最多经过三级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无论哪一类,最后一级法院对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均为终审判决、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的审级制度。
二、两审终审制
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至多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提出抗诉。根据两审终审制的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对案件审理后所作的判决、裁定,尚不能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有上诉权的人没有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抗诉,第一审法院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才发生法律效力。在法定期限内,如果有上诉权的人提出上诉,或者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抗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依照第二审程序对该案件进行审判。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这样经过两级法院对案件审判后,该案的审判即告终结。两审终审制的实质是允许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也最多只能经过两级法院审理的审级限制。但我国的两审终审制有以下三种例外: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为一审终审,其判决、裁定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存在提起二审程序的问题。
(2)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依法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判处死刑的裁判,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
(3)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其判决、裁定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