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咨询_庭前会议的预期功能和立法定位
刑事律师咨询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这个被约定俗成地称为“庭前会议”的新制度,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庭前准备程序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
一、庭前会议的预期功能
庭前会议作为庭审的准备程序,具有多重功能,不仅要解决各种程序性申请和异议,更重要的是要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明确案件事实、证据争点,进而实现集中审理、持续审理、充分审理、高效审理。
第一,解决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申请和异议,确保庭审集中审理、持续审理。在公诉方提起指控之后,辩护方可能提出各种程序性申请和异议,例如申请回避,申请特定证人出庭,或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等等。对于上述申请或者异议,如果庭前缺乏必要的处理程序,而是“一步到庭”,就可能导致庭审被迫中断,在解决上述申请或者异议之后才能重新开庭。这种时断时续的庭审难免影响法官的心证,并且影响庭审的质量和效率。庭前会议程序能够提供一个解决程序性申请或者异议的平台,在庭前集中解决上述问题,避免庭审中断。
第二,通过证据展示明确事实、证据争点,确保庭审充分审理、高效审理。在强调控辩双方庭审对抗的基础上,为了确保庭审具有针对性、充分性,各国都非常注重引导控辩双方在庭审中围绕争议问题开展辩论。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控辩双方可以通过证据展示程序了解对方准备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材料。由于控辩双方的争点在庭审前就已经初步明确,庭审中就可以围绕上述争议问题组织控辩双方积极举证、质证和辩论,突出庭审调查的针对性,提高庭审辩论的充分性,确保庭审的成效。
二、我国庭前会议的立法定位
刑事律师咨询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庭前会议的规定较为原则,重点在于解决那些可能导致庭审中断、二次开庭和制约庭审质效的突出问题。基于庭前会议的立法定位,需要把握以下两点:
第一,庭前会议不是所有案件审判活动的必经程序。只有那些存在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争议和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才有必要召开庭前会议。由于庭前会议本身需要耗费一定的司法资源,因此不是越多越好,除非案件确有召开庭前会议的必要,否则无需多此一举。
第二,庭前会议并非庭前准备程序的全部,而只是特定类型案件庭前准备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刑事诉讼法设立庭前会议程序之前,也要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庭审准备工作。对于一些较为简单的案件,因程序和事实方面没有较大争议,故庭前准备工作相对简单。但对于一些重大复杂和争议较大的案件,除了进行常规的庭前准备工作之外,还需要召开专门的庭前会议妥善解决相应的问题。庭前会议作为庭前准备程序的重要一环,使得庭前相关事项的处理更加规范。
刑事律师咨询一些案件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前未提出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申请或者异议,直至庭审中方才提出,法庭被迫决定休庭。上述情形反映出最初的庭前准备工作不足,为了确保再次开庭的成效,必要时可以在再次开庭前召集控辩双方对相应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具体可以参照庭前会议的相关规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