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第二十六条_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规定。
【本条释义】
根据本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即上级人民法院在案件管辖不明的情况下,有权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其中“上级人民法院”主要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主要是指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该案件的管辖在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二是对该案件应由谁管辖存在争议。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上下级人民法院是监督关系,而不是领导关系,本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是一种法律上的授权。同时,本条也规定,上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即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某一案件应由哪个法院管辖后,可以指令已受理该案的法院将案件移送指定受理的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本条在执行中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个是上级人民法院对于管辖不明的案件确定管辖,要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原则执行,这种确定应更有利于公正审判和对犯罪的打击。另一个是下级人民法院要服从上级人民法院的指定,而不能从本地区的局部利益出发来认识问题,对于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决定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