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_对强制医疗实行监督的规定
第二百八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强制医疗实行监督的规定。
【本条释义】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本条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监督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实行监督。在强制医疗的决定程序中,既包括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也包括人民法院的审理活动。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的监督,是其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是通过审查公安机关提出的强制医疗意见及日常侦查工作来实现监督的,包括侦查机关在收集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的证据材料,对精神病人进行鉴定的程序,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等是否合法等。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在审理阶段的监督,主要通过审查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强制医疗的决定是否正确、合法等来实现的。
二、是对强制医疗的执行实行监督。在强制医疗的执行程序中,既包括强制医疗机构的执行活动,也包括人民法院解除批准活动。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机构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主要有审查强制医疗机构是否对被强制医疗的人实施必要的治疗,是否按照要求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是否按照要求提出解除强制医疗的申请,是否保障被强制医疗的人合法权利等。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批准解除强制医疗的监督,主要体现在人民法院解除强制医疗的批准程序和批准决定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等。
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如果发现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强制医疗机构有违法行为,可以提出纠正意见,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有关机关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及时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同时,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活动,也必须依照本法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不得违背或者超越法律的规定,滥用法律监督职能,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强制医疗的正确适用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