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第四十五条_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的规定。
【本条释义】
根据本条规定,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委托辩护人的规定执行,主要包括以下三个内容:
1.委托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2.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律师;人民团体或者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等人员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等人员的监护人、亲友。
3.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