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第八十七条_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决定权限的规定
第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决定权限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审查批准逮捕由检察长作出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条的规定,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决定逮捕是法律赋予检察长的职权。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办案人员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办案人员要审查犯罪嫌疑人有无不应逮捕的情况,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等;根据本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必要的时候,可以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然后,综合审查情况,对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是否批准逮捕提出初步意见,报检察长决定。
二是,“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检察委员会对重大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做出决定,是发挥民主集中制的重要体现,是正确、谨慎使用逮捕的重要保障。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检察委员会讨论重大案件,应当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进行。本条的“重大案件”,主要是指涉外案件、案情重大复杂或者争议较大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是知名人士或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