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第一百一十条_立案条件和程序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立案条件和程序的规定。
【本条释义】
根据本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接受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通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决定立案的条件是:1.有犯罪事实,即已有的材料能够说明存在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包括预备犯罪、正在实施犯罪、犯罪未遂、既遂或中止。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2.依照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所存在的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1.没有犯罪事实,即没有任何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和后果,或者有危害后果而并非犯罪行为所致;2.虽有危害社会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遇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犯罪已超过追诉时效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而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或者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的,也可以不予立案。
此外,根据本条规定,如果有关司法机关对公民提出的控告认为不应立案的,应当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这一规定加强了对控告人权利的保护和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