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第一百二十四条_询问证人制作笔录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询问证人制作笔录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是现行刑事诉讼法的原有规定,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除对本条的条文顺序和本条中所引用的条文号作了调整外,对内容未作修改。
询问证人和讯问犯罪嫌疑人,都是为获取真实可靠的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因此,询问证人笔录与讯问犯罪嫌疑人笔录的制作应当遵守相同的原则,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进行。即询问笔录应当交给证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证人,应当向他宣读。如有遗漏或者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纠正。证人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证人要求自行书写证词的,应当允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让证人亲笔书写证词。